
在车辆维修市场中,时常会出现一些让车主头疼不已的纠纷。王X就遭遇了这样的糟心事。2023年6月12日,王X驾驶着登记在大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豪车,不幸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王X心急如焚,赶紧将车辆送到了大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且自愿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然而,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维修合同,这也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王X通过微信多次向维修公司工作人员转账,到2023年10月8日,一共支付了780000元的维修费,维修公司确认这笔款项为预付款。可谁能想到,维修公司这边状况百出。他们自认车辆仅完成了部分维修项目,根本没有全部竣工。而且,维修公司既没有进行质量检验,也没有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就允许他人把车辆开走了。第三人公司否认委托他人取车,还称车辆实际并未修复合格。王X还表示,原本约定使用原厂件维修,但维修公司实际使用的是拆车件,认为这构成了欺诈,可维修公司却辩称双方协商的就是使用拆车件维修。
王X最初要求维修公司返还78万元的维修费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后来确认部分维修项目已完成,对应费用187865元,便自愿放弃这部分费用,只主张返还剩余款项。维修公司则提出抗辩,认为王X不是车辆所有权人,诉讼主体不适格,还称车辆是车主方提走且未提出异议,已完成大部分维修工作,仅同意退还部分费用。第三人公司表示与维修公司不存在维修合同关系,车辆未修好,本案事实会影响其与王X的另案赔偿诉讼。
就在王X陷入困境,不知如何是好的时候,他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刘瑶律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尤其擅长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刘瑶律师站在王X的角度,仔细梳理了整个案件。她首先明确了王X实际委托维修、支付费用,与维修公司形成了事实修理合同关系,第三人否认与维修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所以王X的主体是适格的。对于维修公司未完工、未检验、未出具合格证明就放任车辆被开走的行为,刘瑶律师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王X有权主张返还维修费。
在刘瑶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支持了王X的诉求。判决维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X59213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9213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驳回了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王X负担2794元,维修公司负担8806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实用的普法干货。在车辆修理合同中,实际支付维修费用、委托维修的一方,即便不是车辆所有权人,也可以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所以,车主们不用担心自己不是车辆登记所有人就无法维权。另外,维修方未完成维修、未出具竣工合格证明就交付车辆,属于根本违约,托修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应的维修款。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车主们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如果主张维修方使用非约定配件构成欺诈,就需要对“双方约定特定配件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维修前一定要和维修方明确约定好配件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在纠纷发生时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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