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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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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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
我国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劳动关系是指受劳动法调整的,在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由于我国就业竞争激烈的国情以及《劳动合同法》发展历史,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态。

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设立的合同,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劳动关系的顺利进行。除此之外,一旦双方出现了纠纷,也可以按照合同及时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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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原则。
.关于采债权的法律条文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该条文可以看出,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的公示程序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动产在交易中价值往往比较大,对于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登记只是对抗效力,而不是生效要件。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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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比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
其次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2.公平原则所谓公平,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是法律的价值选择之一,也是社会公德的体现。
  
3.平等自愿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也受到自由意志协商一致的制约。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具体到《劳动合同法》,简单地说就是订立劳动合同要诚实,讲信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
上述是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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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问题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选择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我国婚姻法之所以采取选择式的夫妻财产约定制,而放弃1980年婚姻法开放式夫妻约定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没有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提出具体的要求,导致实践中夫妻约定的不规范、不稳定乃至约定财产关系的混乱无序)。是因为:
(1)夫妻财产约定,虽然是婚姻当事人内部关系,涉及夫妻彼此的权益,但如果夫妻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还涉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为保证交易安全,在法律上作适度的统一规定十分必要;
(2)从夫妻财产权益的角度看,提供若干种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可以避免夫妻一方利用经济强势或知识优势强迫或引诱对方订立有失公平的条款;
(3)从交易安全考虑,如果放任夫妻随意约定,夫妻财产关系过于复杂,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就难以清楚地知晓其财产关系的内容,不利于交易的进行;
(4)就目前我国公民的整体素质而言,难以满足无范围自由约定财产关系的要求。因此新婚姻法提供了三种财产类型供当事人选择: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共同制供当事人选择。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属性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在学理上不无争议。争论的主要障碍在于对婚姻关系性质的确定上。在我国,对“婚姻”界定的通说是“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否认婚姻关系的缔结的契约性质,因而在理论上也就否认夫妻财产约定的契约属性。  在我国,婚姻实际上是国家依照婚姻立法对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契约进行审查、予以批准,最终在法律上确认男女双方共同缔结终身共同生活的契约。基于对婚姻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将夫妻财产契约的法律属性作如下归结:  
首先,夫妻财产的约定,是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  夫妻财产的约定,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于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然是一种契约。  
其次,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  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的约定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在婚前订立财产契约的,则婚姻契约一旦依法缔结生效,该约定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夫妻财产关系应依约定处理。如果婚姻关系依法成立以后,双方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当然也附随生效。但需要指出的是,该契约只能约束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关系,该契约达成前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  再次,夫妻财产的约定,是附随身份行为的契约  夫妻财产的约定,就其内容而言是对财产关系的协议,但它的基础是协议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的存在。没有夫妻关系的有效确立,就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因为夫妻就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在性质上是一种身份行为,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夫妻财产契约不得由他人代理而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夫妻财产约定制虽然是对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是基本的夫妻财产制)的补充,但是在适用上,约定财产制却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即约定优先于法定),只要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男女双方合意成立,在他们之间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是夫妻财产制上的两大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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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评审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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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商标代理全国都差不多(商标起名设计-检索-做资料-交费提交申请),收费基本上是由商标注册官费+代理费(由商标代理机构)。2、不受地域限制,基本收费在几百到上千不等,而其中的服务也是千差万别。3、服务的内容包括:前期商标近似检索,给出恰当注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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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农村宅基地申请2017范本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我一个朋友申请宅基地需要了解的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2017的 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参考
  
1、村民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村委会对申请建房户张榜公示;
  
2、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意见后送当地国土所。
  
3、国土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派遣专人到申请人处进行实地审核,不合条件书面通知村委会转达声请人;复合条件的加具意见经镇政府审核后送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4、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村委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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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同一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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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代理基本内容有哪些
(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3)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4)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代理商标业务。
通过代理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等商标事务的益处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去办理商标申请注册事宜,是绝大数申请人的明智选择。
(一)商标注册的专业性决定商标代理的合理存在
一个理想商标顺利地申请注册成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长济律师认为,对于缺乏商标知识的绝大多数申请人很难靠自身的能力去顺利的完成这些工作,而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
(二)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费时费力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查询费等即可,既省时又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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