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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与是否结婚没有关系,没有法律规定没有结婚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没有规定“职工”需要结婚才能享受。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结婚与否,并不是判断是否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应该看是否参加了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