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意施惠是民事行为吗?
好意施惠也属于民事行为,好意施惠行为,虽然当事人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同样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因为好意施惠是无偿的,是基于人们内心的善意,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处罚,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施惠人非基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施惠人应当承担损害结果的法理是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义务,如相对人因此行为受损,施惠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此时已转变为侵权关系了。
既然是侵权关系,故又涉及到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适应侵权责任归责一般原则过错归责,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或免责:
1、 如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额责任;
3、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4、 损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5、 其他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二、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存在很多争议,就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一般成立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确定。(有的民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只有一名)
2、意思表示明确。(有的民事行为只须一个意思表示,比如抛弃动产;有的民事行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比如买卖合同)
3、标的确定,标的是行为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要将标的与标的物区分开来,标的的外延比标的物的外延广阔,即标的物是标的的物化。比如汽车,房屋等;而标的可以之权利或者义务等)
主要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都要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所以,才有一部分人对好意施惠行为存在着争议,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因好意施惠而引发的侵权行为很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对此,基于当事人当时出于善意,即便造成了侵权后果,也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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