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财产超过诉讼标的申请解除可以吗?
保全财产超过诉讼标的申请解除可以,在进行财产保全的时候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金额是有规定的,一般会多余欠款金额,但是不能超过欠款金额太多,否则也会给被执行人造成一些损失。对于一些不履行的债务关系,可以通过法律解决,诉讼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保全财产超过债权可以吗
保全财产超过债权是不可以的,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三、诉讼保全的提出是怎样的
证据保全提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他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
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起诉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此外,在判决生效后至该判决执行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保全财产的金额是不可以超过债权,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主体有切实的行为,会导致自己的财产权益被侵害的,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但是保全的数额,是不得超过自己的债权范围的,否则法院可以适当的解除一部分,当然对于没有证据的情形,其保全请求不会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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