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今法律上盗墓未遂一般判几年
盗墓参考《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盗墓,是进入他人坟墓,作出不问自取的行为。这样的社会文化现象,自古就没停止过。从考古资料可以看出这种墓葬破坏现象仍然遗存到现今。在春秋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变化之后,厚葬之风兴起,于是盗墓行为益为盛行。
盗墓是指个人或团体以非法的方式进入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陵墓,取出其中的物品以为己用的行为。它的发生通常伴随着对古墓不可恢复的破坏。和盗墓在行为上比较类似的考古,一般是官方组织的大规模进入古墓取出其中物品并做考古分析的行为,考古和盗墓最根本的区别就是:盗墓是为了个人非法的利益,并且会对文物造成极大的破坏。而考古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取出的物品一般存放博物馆参观或进国家档案室进行研究以及修复和保护。把盗墓与考古视为等同是相当无知的。
1.最普通的反盗墓方式,是隐蔽墓址,使盗墓者不知其处。据说先古陵墓不封不树,不在地面设置突出的标识,其主要出发点之一,就是防止盗掘。
2.汉末三国时期盗墓现象的严重,致使种种反盗墓的形式中,曾经出现了所谓“疑冢”“虚墓”即以真假墓葬迷惑盗墓者的情形。其中,以曹操所设置的“疑冢”最为著名。民间传说曹操有“疑冢”多至72处,有的“疑冢”甚至是设置于水中。泉州民间也曾传说,施琅将军共有7处“虚墓”,分别位于泉州的几个古城门口。
3.传统的反盗墓手段,又包括石椁铁壁以求坚固,储水积沙以防盗凿,以及以机弩飞箭、伏火毒烟来杀伤盗墓者的方式。
4.古墓被盗严重,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以全国已经发掘的数千座汉墓为例,据介绍,只有3座墓葬幸免。
5.“我们在发掘古墓时,最担心的就是墓葬已经遭到盗墓者的洗劫。”一位长期从事考古工作的学者这样说。
盗墓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的行为,更重要的就是自己社会影响是较为恶劣的,因此自己需要注意有关的实际要求,只要自己符合一定的条例,问题的解决就不会有太多的纰漏,不过因为涉及的人员较多,责任的追究就会存在不少的争议,但是需要自己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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