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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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贷款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主要是在于构成要件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两者无论是在主观、客观、客体方面都完全不一样,因为在贷款诈骗的案件当中,放贷机构是受害者的地位,而违规发放贷款就不一样了,是放贷机构明知不合理却依然坚持放贷。
贷款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贷款诈骗罪还侵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是主观方面不同。贷款诈骗罪只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是主体方面不同。单位不属于贷款诈骗罪的责任主体;

四是客观方面不同。贷款诈骗罪只能是结果犯,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行为犯

二、贷款诈骗罪新刑法如何处罚

1、触犯贷款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触犯贷款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3、触犯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可见,贷款诈骗案中要惩罚的是申请贷款者,可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这种行为,审批贷款和决定放贷的这些直接责任人肯定是要被判刑的。因为工作人员不是不知道当事人根本就不符合放贷的条件,只不过由于关系特殊或私下达成了其他违规的意见,损害了国家正常的房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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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条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条件体现在两个方面:主观上,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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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有哪些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观方面是怎样的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量刑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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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定金与违约金主要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赔偿损失。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5、生效条件不同::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如果商品销售没有完成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应当双倍偿还定金;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处理,违约金就生效了。合同一旦签订,即法律行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执行,就要按合同所签金额赔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
6、作用不相同: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证合同履行;三是具有惩罚和预付款的作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违约金的作用: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二是补偿侵害造成的损失。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集资诈骗从犯与主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主犯一般包括: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判断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有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二、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开放小区,什么地方业主该受补偿
[律师回复] 对于开放小区,什么地方业主该受补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开放小区,哪些地方业主该受补偿?
使用小区道路除了建设成本外,最大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份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来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业主或者企业从国家那儿无偿取得的,国家可以收回,只需要给予适当补偿即可;而我国的住宅小区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政府若是想要开放或者收回,除了要补偿道路建设成本,还应该补偿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另外,一些噪音、污染等等为小区居民带来不便,业主也应该受到统筹补偿。
拆围墙的目的是什么?
封闭式小区使道路更加错综复杂。常出门的朋友应该知道,我们的地图上往往大路小路错综复杂,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诸多麻烦。在地图上直线很近的两个地点,实际上却因为一堵院墙截断了最近的路。出行的人只能绕过各种小区,多走与实际距离好几倍的路程。若是拆除围墙,开放小区,无论哪个城市的交通以下就能解决拥堵的情况,使出行人节省很多时间。
拆除围墙小区安全怎么保障?
小区安全是拆除围墙的最大问题。拆除围墙后,无论是否是小区的业主都可以进入小区,顿时小区人员混杂,安全隐患也许就有了。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网太原教授认为,开放小区不一定就会影响安全,也不一定就会对交通有力,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要看小区封闭状态和大交通之间的关系才能确定。若是拆除了围墙的小区可以通过加强巡逻、守护等措施维持小区治安。另外,小区车辆增多,噪音大,确实会扰民,对不同成都的噪音,应该要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比如噪音大的小区可以安装隔音墙。
谁有权利开放小区道路?
小区道路在众业主的公摊范围内,无论是小区的道路、风景还是土地,都是由业主出钱购买维修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道路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市政道路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因此,小区是否开放,应该有所有业主共同决定。这是拆除围墙开放小区推行计划中,最大的一个问题,若是开放小区,业主多少应该受到一些补偿。
开放小区后,物业怎么办?
新建小区街区化后,物业仍要继续。正常情况下,物业负责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共有部位的维护。开放小区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应该按照实际情况来实际规划。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说,“物业的本质不会变,只是管理服务的方式会有所变化。”如过去是一个小区封闭起来,门口有保安值守,将来物业的保安则可能是在楼门口来值守,而开放后的道路上则由警察来巡逻。因此物业公司不会消失,业主们仍然需要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只是服务形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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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是贷款人的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放贷组织或者个人的犯罪,对于两者不管是在主客观还是主客体方面的认定都是完全不一样的,违规发放贷款的都是一些放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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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小区,哪些地方业主该受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开放小区,哪些地方业主该受补偿问题解答如下, 开放小区,哪些地方业主该受补偿?
使用小区道路除了建设成本外,最大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份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来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业主或者企业从国家那儿无偿取得的,国家可以收回,只需要给予适当补偿即可;而我国的住宅小区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政府若是想要开放或者收回,除了要补偿道路建设成本,还应该补偿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另外,一些噪音、污染等等为小区居民带来不便,业主也应该受到统筹补偿。
拆围墙的目的是什么?
封闭式小区使道路更加错综复杂。常出门的朋友应该知道,我们的地图上往往大路小路错综复杂,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诸多麻烦。在地图上直线很近的两个地点,实际上却因为一堵院墙截断了最近的路。出行的人只能绕过各种小区,多走与实际距离好几倍的路程。若是拆除围墙,开放小区,无论哪个城市的交通以下就能解决拥堵的情况,使出行人节省很多时间。
拆除围墙小区安全怎么保障?
小区安全是拆除围墙的最大问题。拆除围墙后,无论是否是小区的业主都可以进入小区,顿时小区人员混杂,安全隐患也许就有了。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网太原教授认为,开放小区不一定就会影响安全,也不一定就会对交通有力,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要看小区封闭状态和大交通之间的关系才能确定。若是拆除了围墙的小区可以通过加强巡逻、守护等措施维持小区治安。另外,小区车辆增多,噪音大,确实会扰民,对不同成都的噪音,应该要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比如噪音大的小区可以安装隔音墙。
谁有权利开放小区道路?
小区道路在众业主的公摊范围内,无论是小区的道路、风景还是土地,都是由业主出钱购买维修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道路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市政道路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因此,小区是否开放,应该有所有业主共同决定。这是拆除围墙开放小区推行计划中,最大的一个问题,若是开放小区,业主多少应该受到一些补偿。
开放小区后,物业怎么办?
新建小区街区化后,物业仍要继续。正常情况下,物业负责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共有部位的维护。开放小区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应该按照实际情况来实际规划。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说,“物业的本质不会变,只是管理服务的方式会有所变化。”如过去是一个小区封闭起来,门口有保安值守,将来物业的保安则可能是在楼门口来值守,而开放后的道路上则由警察来巡逻。因此物业公司不会消失,业主们仍然需要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只是服务形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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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违法发放贷款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与违法发放贷款罪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考察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与银行的职务性相关,表现为虽然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超出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但本质上仍是贷款行为,属于银行使用资金的职务行为,行为人以银行的名义与借款人形成借款关系,由银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挪用公款行为是擅自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即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使其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该行为亦是个人决定的,单位不承担其法律后果。因此,若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后,以个人名义或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借贷给他人的,是挪用公款行为。
二、考察有无一定的贷款审批手续,以及何时办理的审批手续。合法的贷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的法定程序办理齐全的贷款手续。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往往未履行全部贷款程序,但本质上属于贷款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且审批手续在发放贷款之前或之时即已办理。行为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章规定,明知借款人提供违法担保仍发放数额巨大的贷款,或者行为人在放贷时确曾收到借款借据,但发放贷款时未严格按照贷款法定程序办理齐全的贷款手续,则系银行工作人员代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履行使用资金、发放贷款的职务行为。如造成重大损失,应定违法发放贷款罪。若审批手续系事后补办,往往属于事前擅自挪用而事后予以掩饰的挪用公款行为。
三、考察行为是秘密进行的还是公开进行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因其属于职务行为,往往是公开进行的。而挪用公款行为往往系秘密进行且有掩饰手段,但这也不是必定的,也有公然或半公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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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有哪些?
贷款诈骗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贷款诈骗罪是公民个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进行的贷款诈骗行为,而违法发放贷款罪则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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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小区侵占公共空间违反规划法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物业怎么办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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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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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小区侵占公共空间违反规划法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提讼。
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物业怎么办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的,应当由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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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化带违建业主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绿化带被开发商违建对于小区绿化带被开发商违建成其他建筑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处理:
1.找出你的购房合同,看看关于绿化你跟开发商当初达成的什么样的协议,如果跟合同不符你可以他违约,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一并解除合同。
2.或者根据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绿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管理与使用,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开发商违建相关惩罚措施
一、小区绿化地带被开发商违建楼房的,小区业主可以在收集证据后去当地城乡规划局和建设局反映维权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小区绿化带违建,业主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绿化带被开发商违建对于小区绿化带被开发商违建成其他建筑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处理:
1.找出你的购房合同,看看关于绿化你跟开发商当初达成的什么样的协议,如果跟合同不符你可以他违约,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一并解除合同。
2.或者根据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绿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管理与使用,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开发商违建相关惩罚措施
一、小区绿化地带被开发商违建楼房的,小区业主可以在收集证据后去当地城乡规划局和建设局反映维权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小区绿化带违建业主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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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出你的购房合同,看看关于绿化你跟开发商当初达成的什么样的协议,如果跟合同不符你可以他违约,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一并解除合同。
2.或者根据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绿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管理与使用,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开发商违建相关惩罚措施
一、小区绿化地带被开发商违建楼房的,小区业主可以在收集证据后去当地城乡规划局和建设局反映维权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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