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被不起诉人A因电商培训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面临可能的牢狱之灾时,他陷入了绝望。公安机关认定他发展缴纳“门槛费”员工及学员众多,总计非法获利33万余元。这正是陈栩东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彼时他作为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深知肩头责任重大。
陈栩东律师有着独特的思维与严谨的工作方式。面对公安机关认定的“34人”,他并未轻信。因为他曾在公安机关工作逾十一年,有着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深知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可能存在笼统统计的情况。他详细梳理“发展关系对象图”,逐一核对证据。他明白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的重要性,这源于他在处理众多刑事案件中积累的经验。最终,他发现仅有3人能够提供转账记录证明付款,其他人的情况都无法有力支持指控,这直接导致指控人数远未达到追诉标准。
在论证“899元学员”是否属于传销参与人员时,陈栩东律师展现出其跨学科的优势。他拥有软件工程硕士学位,在处理案件时有着独特的逻辑思维。他通过比对多名在案人员的供述,结合快递出货记录、学员成功售出商品等证据,证明公司为学员提供了真实的电商教学服务。他知道,只有用扎实的证据才能说服检察官,这也是他多年法律实践养成的习惯。
对于组织层级是否达到三级,陈栩东律师仔细分析分成模式。他指出A与B属于同级销售人员,公司组织架构仅为“老板—员工”两层,不符合传销犯罪“三级以上”的构成要件。在论证行为性质系“团队计酬”而非诈骗型传销时,他引用两高一部的相关意见,结合公司有真实经营内容的情况进行说明。这一系列的论证,都体现了他深厚的法律功底,而他的法律硕士学位也为他的专业能力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栩东律师多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补充意见。他深知这个阶段的重要性,这是多年办案经验告诉他的。他申请对A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虽未获批准,但为后续不起诉奠定了程序基础。他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将问题解决在庭前,这也是他一直以来的办案风格。
陈栩东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还有一些独特的习惯。他在会见当事人前,总会花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这有助于他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这一习惯源于他多年的刑事司法实务经验,在与不同的当事人打交道中,他发现这种方式能让他更准确地把握案件情况。
最终,某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A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决定对A不起诉。A于当日被释放,重获自由,彻底洗清了罪名。陈栩东律师在案件结束后,又开始投入到下一个知识产权相关犯罪辩护的案件中,继续在他擅长的领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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