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债务中断诉讼时效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浏览10w+
花陈锋律师
花陈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05人
专家导读 履行债务中中断诉讼时效的意思实际上就是在诉讼时效进行的这个过程当中因为对方履行债务,导致过去的这些诉讼时效都全部开始重新计算。而在债务正常履行的这个过程当中,其实并不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除非债务人突然就不履行还债义务了,诉讼诉讼由此开始计算。
履行债务中断诉讼时效的概念是什么

一、履行债务中断诉讼时效的概念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二、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吗?

履行期限有为债务人利益的,有为债权人利益的,也有为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对于前者,债权人不得随意请求履行,但债务人可以抛弃其期限利益,在约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做出履行。对于第二种情况,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前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无权强行要求他于期限前受领给付。对于第三种情况,债务人无权强行要求债权人于期限前受领,同时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在期限前履行。

综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要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欠债不还诉讼时效

1、如果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据,还要看是不是在上面写明了还款日期。写明了还款日期的,从期满的次日起算两年,这个期间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2、如果没有写,或者写了但没有写明(比如写的是等手头宽裕了就马上还等等),那么它的诉讼时效为从借款日起算二十年,过期将丧失胜诉的权利。

正常的履行债务或债务人在后期通过催收通知之后开始履行债务,这些原本都是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原因之一。生活中中几乎没有任何一起债务债权案例当中是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的,因为人们往往对于自己的财产权是最为关注的,也千万不要因为关系特殊而不好意思要债。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4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0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履行债务中断诉讼时效的概念是什么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0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1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5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1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2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7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3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3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6****70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7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3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3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5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4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5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诉讼时效中断概念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是由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或者条款义务时,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义务或者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发生改变的,则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在中断以后,其诉讼时效应当自中断之时重新进行计算。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你好,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有一些债务问题,想请问一下债务承担概念中债务第三履行的区别是什么呀,谢谢
[律师回复] 债务第三履行的区别是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
成协议,
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受合同义
务。债务移转可以是全部移转,也可以是部分移转,在债务全部移转
的情况下,
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
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
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
学者通常将债务的全部移
转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在债务部分移转的情况下,
原债务人并没有
脱离债的关系,
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
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
人承担债务,此种方式也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为研究目的,本文所
研究的债务承担,只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第
三人在未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
的情况下,

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履行
都是由债务人亲自实施合同规定的行为来实现的。
但是,
根据合同自
由原则,或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
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
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该是有效的。
因为这种替代履行从根本上说是符
合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与债务人的履行
在效果上是相同的。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90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及中断事由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一般是指一位发生系诶法定的原因而造成之前已经过的时效通通无效。等诉讼的时效中断消除之后诉讼时效中断结束。一般是因为原告实施自己的权利或者被告履行的自己的义务可以导致诉讼时效进行中断。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不仅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也规定着因的行为而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还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可以分为正面举例、侧面排除和笼统性规定。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主要规定是源自《行政诉讼法》第11条。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3、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该项规定自然人或者单位对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结:行政诉讼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其案件范围也受到很大的局限。然而正是一方主体为,才使得人们不敢诉讼。但是只要我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相信我们的权益能得到保护的。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怎么定义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如何定义的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
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2020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选项使用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词。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顺序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0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次债务人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次债务人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次债务人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款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责任,原来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该债款数额。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了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的同时,却丧失了原本既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基础上拓展到次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内,反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权利的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或增添、扩大了债权人的债权风险。
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概念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交易性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指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融资所形成的负债,比如应付短期债券。作为交易双方来说,甲方的金融债权就是乙方的金融负债,由于融资方需要支付利息,因比,就形成了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是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企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直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该金融负债在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什么是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指基于下列合同义务的负债: (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在涉及金融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时指出“初始确认”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经济诉讼的概念
经济诉讼又被称为经济审判,是指那些人民法院在事件当事人或者其他一些诉讼的参与人的共同参与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章来审理经济纠纷并且做出相应的判断和裁决的诉讼活动。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0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司债务的概念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民法典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种类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是代理法律关系中的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1.他们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决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为多方代理。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后果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  诉讼代理人包括以下几种:  1.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在诉讼中与当事人居于同等地位,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法定代理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视同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指定代理人。即经人民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指定代理仅适用于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不适用于或组织。  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1)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因公不能参加诉讼,无人代理诉讼,而诉讼又必须进行的;
(2)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3)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他们互相争夺或推诿代理权的。  指定代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一切诉讼行为,其诉讼地位与法定代理人相似。指定代理人毕竟是代替法定代理人,因而只能有条件地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只能在所指定的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代理权。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90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普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
普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至少都有一方当事人为2人以上,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但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同诉讼还具有以下特征:
普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请求权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一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正因为普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构成诉讼标的同种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数个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向欠交物业管理费的数个业主提起的交纳管理费的诉讼。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公共汽车乘客数人受伤,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
(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甲对乙、丙、丁分别提起的关于特定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诉讼。该争议的不动产并不是乙、丙、丁所共有的不动产,甲的确认请求并不是针对共有人,而是分别针对乙、丙、丁的,因为乙、丙、丁均主张该不动产为自己所有。如果甲的请求是针对共有人的,则为必要共同诉讼。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纠纷 > 履行债务中断诉讼时效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