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后果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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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期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2、义务人的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3、时效利益的抛弃。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后果包括什么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后果包括什么

(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这表明在我国现毛事立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因此当事人在护住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有权起诉,法院发受理,而不能裁定顺起诉。法院受理后,应依职权宴厅昏厥昌否届满。法院经审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应以判决驳回碑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门儿办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私人利益。因此就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国家无主动干预必要。

(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依《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不当得利,义务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对于义务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发布的(199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时效利益的抛弃

所谓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尽管时效利益不得预告抛弃,但一旦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其私人利益,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二、诉讼时效届满还能主张权利吗?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方主张诉讼时效届满时,需要提供证据加以反驳,证明有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定事由,比如义务人曾有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过自己的权利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并不会对诉讼时效主动适用,也就是说债务人在诉讼中不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主张,法院会根据借款事实及有关证据作出判决。

根据《民法总则》中的规定,目前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若是有特殊规定或者有特殊情形,那可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一般在诉讼时效期限期间内,就需要权利人积极、主动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若是诉讼时效届满,那首先权利人就会丧失胜诉权,而作为义务人此时则可以以此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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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是否有效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该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
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笭户蒂鞠郦角垫携叮毛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消灭胜诉权的期限,即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人民请求保护的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只要债权不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然而,为了改变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无限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作出了限制。该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担保权人超过上述期限行使担保物权,人民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法定的,如果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四年内,超过这个期限,担保权人将丧失抵押权。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四年后法律是否还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担保法》对于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的规定看,抵押权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的诉讼时效只是意味着其胜诉权的消灭,而债权并不消灭,那么抵押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也无从消灭。因此,担保物权人自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二年”仍不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此“二年”法定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担保物权人在被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二年”后主张行使担保物权的,由于担保物权已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人民不予支持。
三、应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

一,因抵押权具有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特点,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占有的权利,但抵押人的占有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在占有抵押物时对抵押物负有保管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要鼓励商品交易,如果抵押权超过时效,抵押权还长期存在,不利于物的流通和市场经济关系的稳定。因此,建议对抵押权规定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之后允许抵押人对抵押物自由支配。

二,鉴于目前法律,对抵押合同的抵押期限并不属必要条款,且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抵押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有抵押期限的,应当允许保留,但是抵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时,不能与债务履行期间相同或短于该期限,以最长不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5年为宜。
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时返还租赁物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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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实现债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条规定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胜诉权灭失后,实体上的民事权利仍然存在,只是对其不予保护,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其二是若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取得的利益为合法取得,法律仍予以保护,义务人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而要求返还履行。
二、用来抵消债务实现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民事权利,即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失。从法理上讲,债是以实体权利为基础而存在的,双方特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并不因为诉讼期间届满而灭失。因此,这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来抵消另一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之间,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消。但要强调一点,用以抵消债务的权利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即互负债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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