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工资索要案:据理力争讨回薪资
工资表汇总表,揭开了王姓先生的讨薪之路。20年3月至10月,王先生受蒋先生雇佣,在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却被拖欠劳务费8842元。王先生认为,蒋先生、XX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张玥律师和同事接手此案后,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梳理。他们仔细研究各方提交的证据,包括王先生的工资表汇总表、土木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以及蒋先生的结清承诺书。在庭审中,张玥律师依据这些证据,清晰阐述王先生的诉求和事实依据。针对被告的答辩,如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四川建司辩称与王先生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等,张玥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
最终,法院判决蒋先生与四川建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先生劳务工资8842元,蒋先生还需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土木公司对支付义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抚养费纠纷:促成调解保障权益
梁先生就抚养费问题与唐先生产生纠纷。梁先生要求唐先生支付自20年5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拖欠抚养费9500元,并自20年12月起提高每月抚养费至1000元。
张玥律师和同事介入后,考虑到这是一起涉及家庭关系的纠纷,采用了更温和的调解方式。他们积极与双方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困难。在调解过程中,张玥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心理咨询师的经验,耐心地做双方的工作,平衡双方的利益。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唐先生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从20年12月起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梁先生年满十八周岁。
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和张X因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主张已超付货款,并质疑欠款条的有效性。公司则主张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包含水泥款和运费,要求上诉人承担未支付的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张玥律师负责代理公司参与二审。她再次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重新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在二审庭审中,张玥律师准确地回应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强调一审判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公司支付公司货款3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张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玥律师作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多项社会职务,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几起案件中,她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策略,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调解,都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实现案结事了。她秉持“专业温情,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兼顾法理与情理,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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