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婚姻法律有没有自动离婚的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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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浩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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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当中没有自动离婚的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间可以选择的离婚方法,一种是协议离婚,还有一种就是诉讼离婚。除此之外,不管是什么样的情况夫妻间都不会自动离婚。甚至在对方死亡、失踪的情况下,也得通过法定程序离婚。
目前婚姻法律有没有自动离婚的情况

一、目前婚姻法律有没有自动离婚的情况?

我国的法律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根据离婚的方式,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一是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流程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

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离婚协议书;

结婚证

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

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登记

有些人脑海中所谓的自动离婚可能是夫妻间已经有好几年的时间没有任何的联系了,其实大家换一种角度来想一想,双方如果不自己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的话,不会因为在一起住的时间长了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同样的道理,生效的结婚证自然也不会无缘无故的就被注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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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对于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期限,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笔者以为,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婚姻的合法性,由于婚姻生活是一个延续性的过程,若以时效限定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必然为使一些本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因错失时效而变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护,这显然与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因而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且不受时效的限定。此外,对于婚姻无效的司法处理不适用调解程序,而一律用判决。且该案由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
婚姻法怎样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姻法怎样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对于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期限,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笔者以为,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婚姻的合法性,由于婚姻生活是一个延续性的过程,若以时效限定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必然为使一些本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因错失时效而变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护,这显然与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因而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且不受时效的限定。此外,对于婚姻无效的司法处理不适用调解程序,而一律用判决。且该案由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
婚姻状况:已婚,离异,怎样看待婚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婚姻登记机关做完相应的登记之后,一般在1个月之后才会显示离异。
1、如果离婚了个人征信系统里面显示是离异,女结婚的,会显示离异后再婚。
2、未婚是指从未结过婚。征信系统如果收录了婚姻状况的话,就收录所有的记录,包括具体结婚离婚事件,结婚离婚次数等。
二、基本分类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2、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其他信用信息;征信报告;
3、其他信息,如个人公积金、养老金信息等。
扩展资料:组成部分具体来说,个人征信信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是个人基本信息,
第二部分是信贷信息,
第三部分是非银行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信贷信息包括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贷记卡准贷记卡信息汇总、贷款信息汇总、为他人贷款担保信息汇总等;非银行信息指的就是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养路费、电信用户缴费等。根据实际情况客户本人声明也将被纳入到系统信息中。这些信息确实潜在地影响到个人在银行的借贷行为。隐私记录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以全面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不少人担心,包括这么多个人信息的纪录会不会泄露出去,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人民银行有关人士表示,大可不必担心。个人信用信息并非可以随便公诸于众的资信,相反它属于个人的隐私。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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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能不能改婚姻状况,结婚证上能改婚姻状况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不可以的。
一、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二、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扩展资料:离婚登记按照受理、初审、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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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要如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况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法要如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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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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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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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对于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期限,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笔者以为,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婚姻的合法性,由于婚姻生活是一个延续性的过程,若以时效限定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必然为使一些本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因错失时效而变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护,这显然与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因而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且不受时效的限定。此外,对于婚姻无效的司法处理不适用调解程序,而一律用判决。且该案由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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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法中哪些情况不属于婚姻彩礼?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由最高人民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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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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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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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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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对于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期限,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笔者以为,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婚姻的合法性,由于婚姻生活是一个延续性的过程,若以时效限定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必然为使一些本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因错失时效而变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护,这显然与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因而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且不受时效的限定。此外,对于婚姻无效的司法处理不适用调解程序,而一律用判决。且该案由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
婚姻法应该如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对于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期限,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笔者以为,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婚姻的合法性,由于婚姻生活是一个延续性的过程,若以时效限定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必然为使一些本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因错失时效而变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护,这显然与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因而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且不受时效的限定。此外,对于婚姻无效的司法处理不适用调解程序,而一律用判决。且该案由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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