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某、漆某诉成电公司及王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送达时,王某某才松了一口气。他没想到自己作为公司销售代表签订的合作协议,会让自己陷入一场近60万元赔偿款及利息的纠纷中。胡雨薇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重大疑难刑事、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在案件重审阶段接受了王某某的委托。
2017年3月,原告熊某、漆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高安市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原告占利润70%,王某某占30%,成电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成电公司独立投标并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461.5万元。原告认为其应分得利润,多次催告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10万元及利息。案件历经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指令重审,最终由高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某某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成电公司的公章,但关键证据缺失,即未能有力证明自己签订协议是职务行为。胡雨薇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核心辩护意见。首先是职务行为抗辩,指出王某某系成电公司在江西的销售代表,签订合作协议是履行代理职责,相关民事责任应由成电公司承担。其次,利用刑事判决佐证,王某某已因同一项目被另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违法所得已退缴,其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已由刑事判决明确区分。再者,指出原告举证不足,未能证明王某某存在个人获益行为,也未能证明王某某超出代理权限。最后,强调合同效力与撤销权,即便被告主张合同存在欺诈,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方可能会对王某某的职务行为提出质疑,但胡雨薇律师回应称,王某某的销售代表身份有相关证据证明,且刑事判决已对其个人与公司行为进行了区分。对于原告举证不足的问题,胡雨薇律师强调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终,江西省高安市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系成电公司的销售代表,与原告签订合同系履行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成电公司承担。判决成电公司向原告偿付605,762.5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某个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胡雨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性质,结合关联刑事判决厘清责任边界,同时注重审查对方的举证情况,并强调合同的效力与撤销权问题。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