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方(公诉机关)主张被告单位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许某,在项目融资过程中,为促成贷款审批,先后向两名国家工作人员请托并给予好处,行贿共计1900万元,情节严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是许某请托某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王某并支付1600万元,以及请托某金融监管机构法规部副主任张某并转款300万元等具体行为。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行贿事实较为清晰,且行贿数额达1900万元,按法律规定可能面临较重刑罚。证据缺口方面,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较难直接反驳。
胡雨薇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以下方面切入。推动认罪认罚,协助被告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许某全面配合调查,主动承认指控事实,并在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坦白情节,许某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已掌握的向王某行贿1600万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向张某行贿300万元的事实;预缴罚金体现悔罪,被告单位及许某在判决前主动预缴全部罚金;提出从轻辩护意见,指出被告单位行贿系因项目融资困难所迫,主观恶性不大,项目已顺利完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公司曾参与多个大型项目建设,在纳税、就业等方面有积极贡献,请求从轻处罚。
庭审关键交锋中,公诉机关坚持指控,认为被告单位行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胡雨薇律师则强调被告的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同时阐述行贿的背景和公司的积极贡献。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胡雨薇律师以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回应该案应综合考虑各种情节,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许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但鉴于许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单位及许某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2025年,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积极推动认罪认罚程序,让被告配合调查并签署具结书,为从轻处罚创造条件;争取坦白情节,主动交代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强调犯罪背景和悔罪表现,说明犯罪的偶发性和被告的积极态度,请求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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