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了离婚好吗,怎么认定共同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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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欠债是否离婚也是夫妻的权利,没有好坏之分。在最高院的解释当中对于夫妻的婚内债务的认定原则就是需要债务共签,虽然需要夫妻共同签署的债务菜会确定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销,那么也是会算作夫妻共同债务的。
欠债了离婚好吗,怎么认定共同债务

一、欠债了离婚好吗,怎么认定共同债务

欠债是否离婚也是夫妻的权利,没有好坏之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自2018年起,我国《民法典》颁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认定原则就是要“共债共签”,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签署才能认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当然,如果是单方所负的债务,但是事后另一方认可了,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上述规定还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但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债务数额也是在合理范围之内的,那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目前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当中,通常都是需要夫妻共同签订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但是如果一方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开销的,那么也是会算作夫妻共同债务的,在离婚的时候也会进行平均分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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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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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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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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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三)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四)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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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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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的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讼,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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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离婚时不仅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还要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只有夫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才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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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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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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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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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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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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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此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应当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应当区别场合准确适用法律,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
举证责任分配:
在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当债权人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
(2)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其应承担偿还责任。
(3)当债权人仅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
第一种情况。在作出裁判后,债务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此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离婚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离婚案件系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
以下方法可供审判实践借鉴:如严格审查证据,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一般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以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解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向他人借入款项,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因素较多,与借条内容,夫妻双方的陈述,债权人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均有关系,对此法律上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解释。
(一)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夫或妻一方举证)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最高人民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怎么认定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认定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要想通过法律明确列举或指出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实属难事也无必要。1993年11月3日,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虽然理论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比较明确,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夫妻对外举债时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传统,很少有债权人会在举债时要求明确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合意还是举债人个人的主张,即使有口头上的表述,事后也往往由于缺少书面上的证据而无法查实。
另一方面,举债完成后,举债到底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属于夫妻间的事务,作为外人,债权人更加无法查实。有鉴于此,最高院《婚姻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王芳律师为首的婚姻家庭事务部在实践中往往遇到一些人利用最高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来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比如离婚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依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当然有悖立法者的初衷,也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王芳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综合考虑93年的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
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这样,即达到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做到了维护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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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钱调解好还是判决好
债务人欠钱不还用调解处理还是用判决处理的这个问题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虽然法院在审理债务纠纷的时候,如果已经审理清楚可以先进行调解,不过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原告想调解,但被告没有任何调解的态度,法院还是要依法作出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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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该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应当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应当区别场合准确适用法律,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
举证责任分配:
在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当债权人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
(2)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其应承担偿还责任。
(3)当债权人仅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
第一种情况。在作出裁判后,债务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此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离婚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离婚案件系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
以下方法可供审判实践借鉴:如严格审查证据,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一般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以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解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向他人借入款项,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因素较多,与借条内容,夫妻双方的陈述,债权人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均有关系,对此法律上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解释。
(一)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夫或妻一方举证)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最高人民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离婚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确立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夫妻关系,便谈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
二、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正如婚前个人债务可以通过约定而使之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也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约定是无效的。。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认,该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
五、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在夫妻家事代理权范围外,对外负债应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夫妻一方擅自举债的行为与夫妻的对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的特征。
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中重要的一项承担方式上赔偿损失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受到刑事处罚,而刑罚中就包括了罚金的处罚方式,
七、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论是自己管理还是委托他人管理,又此产生的债务显然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八、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九、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
此种情形多表现为夫妻一方因赌博、嫖猖、吸毒等恶习或违法行为而对外所负的债务。当然,
十、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要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应当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应当区别场合准确适用法律,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
举证责任分配:
在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当债权人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
(2)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其应承担偿还责任。
(3)当债权人仅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
第一种情况。在作出裁判后,债务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此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离婚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离婚案件系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
以下方法可供审判实践借鉴:如严格审查证据,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一般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以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解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向他人借入款项,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因素较多,与借条内容,夫妻双方的陈述,债权人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均有关系,对此法律上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解释。
(一)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夫或妻一方举证)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最高人民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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