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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达51万元,一旦认定,单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接手此案的刘刚律师,2012年开始执业,专注刑事辩护等领域。
在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单某某自2015年起在家中雇佣员工加工炒面,生产中加入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其每天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销售,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炒面价值51万元,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自己的供述,而缺失能准确证明涉案金额的关键证据。
刘刚律师介入后,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他指出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款项及偿还借贷的款项,此金额应扣除;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推算。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涉案金额。刘刚律师则回应,汇款用途复杂不能全部算入炒面销售额,面粉产出数量无客观证据支撑,且生产损耗未考虑,指控证据不充分。
最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采纳了刘刚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刘刚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仔细审查指控金额的计算依据,对涉及金额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其中不合理之处,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进行质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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