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仲裁领域,时效问题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遭遇了一起棘手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而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的尹绪梅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成功为该企业化解危机。
申请人曾X于2018年10月入职教育科技公司,担任市场总监,月基本工资2万元加提成。2024年5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随后曾X的劳动关系转至教育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在线教育公司。2025年10月15日,曾X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教育科技公司补发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少发的工资8万元、支付2024年5月工资5000元以及2018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3333.33元。
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的尹绪梅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她在接案后,迅速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梳理案件关键时间节点。从业至今,尹绪梅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对于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有着清晰的判断。她发现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至2024年5月31日,仲裁申请时间是2025年10月15日,而时效起算点应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即2024年5月31日。
申请人提出“时效中断”主张,认为其劳动关系转入关联公司,教育科技公司与在线教育公司属同一主体,时效应从其从在线教育公司离职之日(2025年6月23日)起算。对此,担任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商事部首席合伙人的尹绪梅律师明确提出法律意见。她指出,两家公司虽为关联公司,但均为独立用工主体,劳动关系非因个人原因转移,不等于权利义务承继。这一观点展现了她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见解,她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5%。
尹绪梅律师进一步强调,仲裁时效不因此重新计算,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申请人未在劳动关系解除后1年内主张权利,已丧失胜诉权。在仲裁庭开庭审理中,尹绪梅律师围绕时效问题进行了清晰、有力的陈述,并引导仲裁委关注申请人自身对权利行使的懈怠。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教育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31日解除,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请求事项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提出仲裁申请,确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尹绪梅律师精准把握仲裁时效规则,成功为教育科技公司避免了约13.3万元的经济损失。她以专业立身,秉持“商业+行业思维、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曾担任某新三板科技公司首席法务,累计担任数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此次又一次用专业能力为客户解决了难题,展现了民商事领域律师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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