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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转账凭证,缺乏能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熊振钢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调取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和关联合伙纠纷的生效判决,以此证实案涉款项是实际施工人肖平收取的项目投资款,并非公司借款。其次,申请关键证人肖平出庭,并结合原告与肖平的聊天记录,指出了“借贷”主张的漏洞。最后,紧扣国企财务规范,论证了公司“资金充足无需对外借款”的高度盖然性,进一步否定了借贷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以转账凭证为依据,坚称是借款。而熊振钢律师则依据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回应,强调合同相对性和款项的实际用途。法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与被告之间借贷协议的直接证据,且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款项为投资款。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熊振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公司无需赔付。
熊振钢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通常会紧扣案件核心,从合同相对性、款项性质等方面入手,通过调取相关协议、申请证人出庭、结合聊天记录等方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从而高效化解案件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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