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被告方有权利拒绝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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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笔迹鉴定被告方,是无权拒绝的,笔迹鉴定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在合法的笔迹鉴定出具后如果被告拒绝的,司法机关可以认定为有效,即使对方拒绝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按照合法的证据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笔迹鉴定的结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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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迹鉴定被告方有权利拒绝吗?

笔迹鉴定被告方无权拒绝,原告申请字迹鉴定,被告拒绝配合,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对于原告申请的有关字迹(笔迹)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内容是该笔迹是否是由被告书写而成,而被告拒绝配合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的规定,由法院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认定,依法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笔迹鉴定是司法审理程序中,进行调查取证的一个关键环节,特别是涉及到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时,可以通过对笔迹进行鉴定来达到辨别当事人的目的,被告方是无权拒绝合法的证据的,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笔迹鉴定的结果来合理合法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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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方一旦不配合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其法院可以进行相关的强制措施,让对方必须履行。而且其所造成的相关的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其后果更加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此鉴定必须对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笔迹鉴定,亲子鉴定等等,对方拒绝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此时应当推定申请鉴定一方所主张的待鉴定案件事实成立。
因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得到法院准许时,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鉴定才能完成其举证义务,其拒不配合鉴定,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扩展资料:
被鉴定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原因
1、客观因素。
司法实践中,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主要是针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司法鉴定书。在重新鉴定申请被依法准许后,被鉴定人往往会以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鉴定人员资质合格,该鉴定结论客观有据为由予以抗辩,并拒绝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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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可以由法院委托、当事人自行委托、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其中自行委托鉴定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出于各方压力、人情世故等因素的考虑,有些鉴定结构做出的司法鉴定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
在一方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出于人的本性,当事人往往会出现害怕重新鉴定改变原先鉴定结论的心理,因此,他们以没有时间等各种原因搪塞,拒不配合进行重新鉴定。而且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客观上被鉴定人摆脱了“心理负担”。
也有的当事人担心每个鉴定机构人员素质不同、看法不同,可能会对相同的伤情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为此拒绝配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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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能滥用,为此,《证据规定》对重新鉴定的申请条件以及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准许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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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表哥在外面工作了多年了,表哥的父亲去世了之后,表哥匆匆赶回家,发现自己的姐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提出了遗嘱笔迹鉴定,被告拒绝鉴定遗嘱,原告要求仲裁鉴定笔迹不鉴定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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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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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此鉴定必须对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笔迹鉴定,亲子鉴定等等,对方拒绝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此时应当推定申请鉴定一方所主张的待鉴定案件事实成立。因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得到法院准许时,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鉴定才能完成其举证义务,其拒不配合鉴定,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它的科学性、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审理。为此,《证据规定》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还原事情真相,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被鉴定人却拒绝配合的,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目前还是法律规定的盲区。例如: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伤愈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鉴定,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接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当即对鉴定书提出质疑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准许后,依法将相关事宜移交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处理,但原告一直推脱没有时间,拒不配合重新鉴定,致使该重新鉴定无法进行。
而原告伤情的等级直接关系到被告的赔偿数额,原有证据不宜采信,新的证据无法取得,致使该案久拖不决。但在原告拒不配合重新鉴定下,人民法院既不能采取强制鉴定,也不能对其进行惩罚。笔者认为,立法对解决该问题的空白,不仅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也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在诉讼活动当中如果有一方不配合鉴定的,法院会进行相应的处理,但并不能给出一定的处罚,或者强制要求对方进行鉴定,对于诉讼活动当中的鉴定流程等双方都应该积极的配合,为诉讼提供一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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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正常是十五天左右通知原被告双方,要看鉴定机构和法院的安排。
因为法院是不能做笔迹鉴定的。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笔迹鉴定没有说明加急的话一般是30个工作日出鉴定意见,之后会告知法院。
二、笔迹鉴定怎么进行
(一)预备检验阶段
受理鉴定是预备检验阶段中由鉴定部门所做的一项准备工作,在受理委托单位送检的鉴定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了解案情明确送检要求
即向送检人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及侦察调查中的有关情况。了解案情的目的
首先是为了确定案件的性质,决定是否应当受理鉴定;
其次是明确笔迹物证与案件的关系,以便结合案情对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在受理鉴定时一般应向送检人员了解以下内容:
(1) 发案情况,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现经过。
(2) 侦察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作案范围的判断以及根据是什么?嫌疑人嫌疑的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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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证的鉴定与查证情况,即了解送检的笔迹物证是否经过其它部门检验,鉴定结论及依据如何?另外还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证如纸张、书写工具、手印、脚印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调查和鉴定情况如何?
(5)明确鉴定要求,即向送检人员了解要求鉴定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还可根据笔迹物证和样本条件商定、修改鉴定要求。
三、查验物证笔迹怎么进行
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做笔记鉴定的时候在预备的检验的阶段会对案情进行初步的了解,所以这个时候会对当事人询问情况了解案件的性质是什么,
其次就是笔记与案件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在查证笔记的时候也要看笔记是否完整,是否清晰有没有检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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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笔迹鉴定绝对正确吗?
关于笔迹鉴定是不会绝对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笔迹鉴定的准确率是不高的,必须在提供规定标准的样本和检材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法的笔迹鉴定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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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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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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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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