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某甲将房屋租赁合同递给盛春龙律师,满脸焦虑。某甲与被告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儿子某丙。婚后因性格差异,二人常争吵,自2012年2月开始分居。某甲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向法院提出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但某乙不同意离婚。
盛春龙律师作为上海嘉定区专注婚姻家庭案件的专家型律师,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具备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接手案件后,他迅速展开工作。首先,指导原告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吵架斗殴的直接证据,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接着,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这是案件的关键。他让原告提供了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同时,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
在准备证据的过程中,盛春龙律师仔细核对每材料。他将房屋租赁合同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检查合同的签订日期、租赁期限等细节,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水电费缴纳凭证,他也逐一比对,确认缴费地址与租赁房屋地址一致。
开庭当日,法庭上气氛紧张。法官首先进行庭审调查,盛春龙律师有条不紊地向法庭提交各项证据。在质证环节,被告方对部分证据提出质疑,但盛春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一一进行回应。他指出,房屋租赁合同和水电费缴纳凭证能够充分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的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盛春龙律师强调,根据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体现了盛春龙律师在婚姻家庭案件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他不仅帮助当事人实现了诉求,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盛春龙律师作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办理过数百件疑难复杂案件,还热心公益律师服务,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3、2016、2018年度)。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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