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终止侦查走速裁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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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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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批捕后终止侦查走速裁是可以的,但必须符合司法审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依据,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依据,并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合法的处理。

批捕后终止侦查走速裁可以吗?

一、批捕终止侦查速裁可以吗?

可以,办理适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 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二、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 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但辩护人申请的,应当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批捕后,应当由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和审查,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提交到法院进行司法判决,但如果相关诉讼案件是符合速裁的规定的,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速裁处理,并对相关犯罪人员进行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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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终止侦查什么意思?
公安终止侦查就代表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审查案件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出现终止侦查的情形时,要制作侦查结案报告,然后将案件答卷到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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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侦查的条件是什么
终止侦查的条件需要满足案件事实清楚,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出现终止侦查的情形时,要制作侦查结案报告,然后将案件答卷到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是侦查过程的最后阶段,具有比较严格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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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姐姐涉嫌故意伤害罪,姐姐现在被检察院给审查起诉了,案件在公安部门的时候送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做出了终止侦查决定,姐姐的案件终止侦查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1、二者的定义存在区别。
(1)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
(2)终止侦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2、二者的执行结果存在区别。
(1)终止侦查:终止侦查,说明经公安机关侦查,没有证据证明该人有犯罪事实,已排除涉案嫌疑,但有证据证明该案件有犯罪事实的存在。终止侦查,只是侦查结束,不代表没有责任或者有罪。
(2)撤销案件:案件撤销就是不查且无罪或者无责任。
3、二者的执行流程存在区别。
(1)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2)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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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可以侦查终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盗窃等犯罪行为,若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等情况,司法机关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起诉的案件应撤诉,未起诉的不予立案,审理中的终止审理,已判决的改判无罪。特定情况下,盗窃罪可作为侦查终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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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同事他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抓了,而且我同事他现在在侦查期,但是我同事她已经被批捕了,所以想问问关于批捕后补侦期与侦察期的问题
[律师回复]
一、补充侦查什么意思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它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
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没有完成原有侦查任务,部分事实、情节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因此,正确、及时进行补充侦查,对于公、检、法三机关查清犯罪,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适用国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补充侦查期限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六机关《规定》第27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就取消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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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可以侦查终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盗窃等犯罪行为,若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等情况,司法机关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起诉的案件应撤诉,未起诉的不予立案,审理中的终止审理,已判决的改判无罪。特定情况下,盗窃罪可作为侦查终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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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弟弟的案件退回批捕了,现在在补充侦查,不知道现在是否算已经批捕了,请问被批捕之后,批捕后退回补充侦查需要做什么?
[律师回复]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认为案件的证据不足,并不是要批捕的意思,退回补充侦查和批捕是两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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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终止侦查国家赔偿吗
羁押终止侦查,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要看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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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被警察局批捕了,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人士检察院批捕后哪个部门补充侦查啊,有人知道吗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检察院如果在审核批捕过程中,认为证据会让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而侦查是指在检察院未进行批捕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证据的搜集,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是不需要进行补侦的,只有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的时候才会进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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