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为一种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其中,此处的单位是指具有出口退税申请权的单位。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出口退税申请权的单位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经批准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业贸易企业;二是经批准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三是采用委托代理出口形式的生产企业;四是外商投资企业;五是特准出口退税企业。一些特准退(免)税企业,虽然不一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对其在特定条件下从事对外贸易活动中销售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客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又侵害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所谓出口退税,是出口货物退税的简称,指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的种类有多种多样,如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但可申请出口退税的税种仅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两个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具体地说,是所退还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
(三)主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故意以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获得非法利益。实际生产经营中,行为人往往会因为疏忽大意,造成税率、商品成本、数量、价格等方面的计算错误,从而造成多报退税,致使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情况。此种情况并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退还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四)客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包括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
1.以假报出口的手段
假报出口,是指行为人实际上并没有出口商品,通过伪造、骗取有关单据、凭证的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骗取出口退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2.以其他欺骗手段
所谓其他欺骗手段,是指假报出口以外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3.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因此,行为人仅实施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不构成本罪。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欠税行为。二者都是明知没有缴纳税款而不予缴纳的行为。其区别关键在于妨碍追缴税款罪中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而欠税行为人则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于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另外,二者在主观内容也不同,妨碍追缴税款罪是出于逃避纳税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而欠税行为一般只是暂时拖欠税款,而无逃避纳税的故意。
2、本罪与一般的妨碍追缴税款违法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数额是否较大。根据本条,妨碍追缴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达到这一数额,则应当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由纳税人构成;而偷税罪的主体除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意图达到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应纳税款的目的:而偷税罪则是意图通过欺骗、隐瞒税务机关,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为目的。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偷税罪则为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前者具有公开性,后者具有欺骗性、隐瞒性。
4、妨碍追缴税款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偷税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即包括因偷税被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况,也包括偷税数额较大的情况,同是由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妨碍追缴税款罪只要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可,偷税罪则还要求偷税数额须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三、本罪与抗税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为简单客体,即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抗税罪则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同时还侵犯了依法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抗税罪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前者的行为方式是秘密的,而后者则是公开的,
3、妨碍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抗税罪不要求具备数额较大,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就构成犯罪。
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按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③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 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