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以为销售面向婴幼儿、儿童的药品,一旦被认定为假药,量刑肯定重,但这个案子给出了不同答案。江苏省江阴市一起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刑事案件中,被告人XX受雇于被告人JX,共同经营“XXX”淘宝网店。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他们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的方式,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像“XX止咳糖浆”等,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JX住处查获未销售的同类进口药品若干,货值金额XX余元。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些涉案药品均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依据相关规定被依法按假药论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明确JX系主犯,XX系从犯。而且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情形应酌情从重处罚,这无疑给XX的量刑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为XX辩护的是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他执业超20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细致开展辩护工作。他先细致阅卷核证,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他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点:涉案药品系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的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这成为了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同时,律师重点核实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其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在精准把握案件情况后,陈军律师精准定位辩护方向,明确罪轻辩护核心。他摒弃无效辩护思路,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紧扣XX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形成逻辑严谨、依据充分的辩护意见,以此避免因涉案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的从重情节带来的量刑风险。
到了庭审阶段,陈军律师精准发力,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他围绕XX的犯罪情节,当庭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其受雇于JX,仅负责客服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地位远低于主犯JX,依法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同时,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军律师理性回应,明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不过,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律师提出的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重点考量。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JX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同时考虑到二人部分犯罪系未遂,结合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定其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最终采纳陈军律师提出的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作出判决:被告人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依法惩治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维护了药品管理秩序,也通过陈军律师的专业辩护,给予XX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涉及“按假药论处”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需要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充分挖掘当事人的从轻情节,制定合理有效的辩护策略。同时,要清晰区分不同类型的假药犯罪,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而且此类案件的增多也反映出在药品监管和法律适用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更好地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当事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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