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合作里,合同纠纷并不少见。处理这类刑民交叉合同纠纷的胡雨薇律师,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刑民交叉领域的案件处理。
2017年3月,原告熊某、漆某与被告王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高安市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原告占利润70%,被告王某占30%,成电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之后成电公司独立投标并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461.5万元。原告认为其应分得利润,多次催告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10万元及利息。案件历经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指令重审,最终由高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胡雨薇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案件,在这次案件重审阶段接受被告王某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她指出,王某系成电公司在江西的销售代表,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系履行代理职责,相关民事责任应由成电公司承担。而且王某已因同一项目被另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违法所得已退缴,其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已由刑事判决明确区分。同时,原告未能证明王某存在个人获益行为,也未能证明王某超出代理权限。即便被告主张合同存在欺诈,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胡雨薇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积极协助法庭厘清刑民交叉案件中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边界,成功推动法院采纳“职务行为”认定。
胡雨薇律师长期认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区分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的边界非常重要,这能避免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江西省高安市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系成电公司的销售代表,与原告签订合同系履行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成电公司承担。判决成电公司向原告偿付605,765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个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判决理由包括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成电公司未按法院要求提交成本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王某行为属职务代理,个人不承担责任。
长期处理刑民交叉纠纷的胡雨薇律师观察到,在签订合同等商业行为时,明确各方的身份和职责,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能有效避免类似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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