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约定了同时履行义务,次债务人可主张在债权人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拒绝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
其次是不安抗辩权。若次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瑕疵,或者债务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次债务人可中止履行,并以此抗辩代位权的行使。
再者是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主张该抗辩,拒绝履行相关债务。
次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应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方式提出,通过举证等方式证明其抗辩事由成立,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
二、代位权中,债权人撤销权如何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是不同制度。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满足法定条件,即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行使方式上,债权人应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院判决撤销的,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用于清偿债权人债务。
三、代位权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有啥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债权可以是合同之债等。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
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行使多种抗辩权,除了前面提到的实体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诉讼时效抗辩权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拓展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当次债务人成功行使抗辩权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是否会导致债权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消灭。另外,若次债务人在行使抗辩权过程中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又该如何解决。如果你对次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更多细节、后续影响等问题存在疑惑,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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