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如何监督才能防止犯罪主体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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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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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的职员必须要实时的掌握其行踪才能防止犯罪主体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对于那么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被判处监视居住的主体,公安机关的职员是有权利限制他人的人身、通话自由的,若是侦查案件需要,被监视居住的主体还需要接受传唤。
监视居住如何监督才能防止犯罪主体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一、监视居住如何监督才能防止犯罪主体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的职员必须要实时的掌握其行踪才能防止犯罪主体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后会不会收监?

监视居住期间如果逮捕,不会立即收监。应当经过审判以后,判实刑才能收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为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犯罪主体在被检察院判刑之前,若是满足可以执行监视居住的条件,无疑是可以委托律师,书写书面的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之中,必须要详细的记载自己满足监视居住的理由,然后再带齐其他的作证材料,向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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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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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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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生产情况十分严重。国家对特种防护用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已近十年,但一些企业明知故犯,仍在无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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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护用品的销售领域比较混乱。一些不具备护品销售条件的商业企业也经销劳动防护用品,这些企业普遍缺乏防护用品产品知识及销售规定的了解。有时明知有规定,但只顾赚钱,不考虑后果,造成不合格防护用品流入市场。

4)部分使用单位不能正确认识劳动防护用品的用途,为应付检查和省钱,购买无证的、劣质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些护品无法起到防护作用,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带来伤亡事故的隐患。
2、提出以下要求:(
1)对无证生产企业,各级劳动部门要与技术监督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凡已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要认真开展一次护品质量自查整顿活动,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就地销毁,严禁出厂。二要提高对防护用品这一特殊产品的质量意识,清醒认识到劣质产品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按批次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整改。从六月起,全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行质量月报制度,各护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月向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上报每月产品的质量自检情况,各市每季度向省厅上报本地护品生产质量情况。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抽检。(
3)省劳动行政部门继续实施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制度,经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企业应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定点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货、销售、并做好售后服务,对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解决。(
4)劳动防护品使用单位必须到持有省劳动厅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的经销部门购买,也可到持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买。

5)各地劳动部门要把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纳入安全监察、监督的内容,发现使用无证产品要立即封存。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检验站除生产企业进行正常的产品质量抽检外,还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和用户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对生产、经销、使用不合格护品的单位进行曝光。摘自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对我省安全帽等五种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劳护[1998]29号(199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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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检查的内容与频次  
(一)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  2.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  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与频次  安全检查按组织形式可分为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按照检查频次可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1.日常巡查  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至少进行一次定量检查;项目安全员或安全值班人员对工地进行的巡回安全生产检查及班组在班前、班后进行的安全检查等。  2.专项检查  企业或项目部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结合工程项目进行。如沟槽、基坑土方的开挖、脚手架、施工用电、吊装设备专业分包、劳务用工等安全问题,专业性较强的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项作业负责人和相关专职部门进行。  3.季节性检查  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施工所在地气候特点,可能给施工带来的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如雨期的防汛、冬期的防冻等。每次安全检查应由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员带队,由相关的部门联合组织检查。  
二、安全检查标准与方法  
(一)安全检查标准  1.可结合工程的类别、特点,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标准要求执行。  2.依据本单位在安全管理及生产中的有关经验,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二)安全检查方法  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是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是由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所的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性检查。安全检查人员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常规检查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因此,对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要求较高。  2.安全检查表法  为使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SCL)是事先把系统加以剖析,列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项目,并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这种表就叫做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制止违章行为的一个有力工具。  安全检查表应列举需查明的所有可能会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每个检查表均需注明检查时间、检查者、直接负责人等,以便分清责任。安全检查表的设计应做到系统、全面,检查项目应明确。  3.仪器检查法  机器、设备内部的缺陷及作业环境条件的真实信息或定量数据,只能通过仪器检查法来进行定量化的检验与测量,才能发现安全隐患,从而为后续整改提供信息。因此,必要时需要实施仪器检查。由于被检查的对象不同,检查所用的仪器和手段也不同。  
三、安全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1.确定检查的对象、目的、任务;  2.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3.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的情况;  4.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5.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6.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7.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二)实施检查  1.访谈。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来查安全意识、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2.查阅文件和记录。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效;查阅相应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  3.现场观察。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4.仪器测量。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以发现隐患。  
(三)通过分析作出判断  掌握情况(获得信息)之后,要进行分析、判断和验证。可凭经验、技能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必要时需对所做判断进行验证,以保证得出正确结论。  
(四)及时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作出判断后,应针对存枉的问题作出采取措施的决定,即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包括要求进行信息的反馈。  
(五)整改落实  存在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检查组(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获得整改效果的信息,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六)考核与奖惩  1.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  2.企业和项目部应依据安全检查结果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  
四、安全检查资料与记录  (一)项目部  1.项目应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必要的记录。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  3.施工现场应保存资料: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  
(2)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统计,安全资金投入记录;  
(3)工程概况表,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汇总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安全技木交底汇总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施工现场检查表;  
(5)违章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施工企业  1.项目部应根据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时将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保证计划实施记录与资料移交企业保管。  2.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项目部应将安全管理资料与记录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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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消监视居住并依法的逮捕;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一定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住处,也不能会见他人,如果被传讯也需要及时的到案,只要犯了新罪就会取消监视居住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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