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滥用职权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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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机关滥用职权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信息、辩护人信息、基本案情、检察机关滥用职权的情况、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辩护人应当重点就滥用职权的相关事项向审判机关进行说明。
检察机关滥用职权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检察机关滥用职权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检察机关滥用职权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信息、辩护人信息、基本案情、检察机关滥用职权的情况、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

二、格式和内容

辩护词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一)首部

(1)呼语。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如:“审判长、审判员”。

(2)引用法律根据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写明辩护

人是受被告委托还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进行辩护的。

(3)概括说明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工作(如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4)针对起诉书概括表明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这一部分要写明辩护的理由,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或一审判决,提出辩护意贝。

(1)从被告的行为事实方面。认真分析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其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实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而提出为被告辩护的理由。

(2)从适用法律方面。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诉书在适用法律时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或量刑方面的错误,指出应适用的法律条之,具体阐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有关证据材料。

(3)从被告人自身表现方面。客观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认罪的态度,发现有利于被告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减免责任。

(三)尾部

这是辩护词的结论部分。要对整个案情和辩护观点作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确要求,提请法庭给予考虑。

辩护词在出具时,辩护人必须与当事人就有关情况进行协商认定,因为辩护人司法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实现的,则辩护的意见也就不存在,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检察机关滥用职权进行合法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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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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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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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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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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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第三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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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辩 护 词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某某事务所指派我作为陈某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并和承办法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之后,发表辩护词如下:
一、本案应该确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主体应该是单位。
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里,已经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

(二)依据司法解释,排除以下情形的非单位犯罪,余下的皆为单位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之盗用单位名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本案不在其列,故应该确定为单位犯罪,以个人犯罪进行审理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
二 、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处罚标准不一样,单位犯罪的被处罚标准设定较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都针对自然人与单位不同的犯罪主体确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本案对于犯罪主体的正确认定,一方面是严格遵守法律的应然态势,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的处罚具有现实意义。
三 、 本案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有违法律的规定。
根据本案的判决情况来看,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是海南省林业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而该文书内容具有重大瑕疵:
(1)和法庭认定的其他证据既不能相互印证,却存有众多的相互矛盾之处。
(2)被告人和辩护人对于此报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严重的质疑。

(3)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样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应该出庭接受询问。
可是一审法庭却违背上述规定,没有传鉴定人出庭,是为程序上的严重过错,并且有可能产生认定事实错误的后果,
四 被告人的行为应该得到宽容和谅解。
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起初套种珍贵树木的种植方法不科学、不可行。如果坚持这样栽种,最后的结果恐怕是会造成严重的亏损甚至破产。于是,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始使用平台种植和间苗除草的办法种植,其虽然也许会伤害的一些林木,但情势所迫,犹可原谅。
五、 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1)一个屡遭破坏的、已经没有经营价值的林地,上手两位承办人由于丧失了信心,请求把其改为经济林进行种植,并且已经获得了政府批准,被告人将其改造为种植珍贵树种的林地,符合规定,此举在程序上合法。
(2)一个成功的珍贵树种林地,它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比之于一个半死不活的公益林,不知道要好上多少倍,此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是刑法范畴的应受处罚性。
六 、一审法院错误地免除了公诉机关的证明义务,将证明责任加在被告一方的判决违法。
判决书第15页第6行:“被告人陈某某承包的林地虽曾经被砍伐,但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法证实曾被砍伐的林地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毁林地内,因此”·····判决书完全的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采纳了“调查评估报告”认定的全部事实。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机关证明犯罪的证据标准应该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2)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而不是在被告人。
七、 对污点证人的证言应该提高警惕,防止他们为了洗清自己而转嫁危机。
从本案来看,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一,即证明被告人砍伐林木的证言,主要来源于被告人雇佣的挖机司机等前期“参与毁林的人员”。据悉这些个人员一开始是被作为嫌疑人传讯的,并且侦查人员的询问方法有些问题,最后获得的证据缺乏客观性。
八 、现场勘察没有提取到一些“必有得,无法毁灭的”实物证据,使得毁林事实是否存在出现严重的质疑。
砍伐林木不是连根拔掉,就是从根部锯掉。而无论“连根拔掉”还是“根部锯掉”,那么主要证据“根”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本案的“根”在哪里?我们讲究命案侦破必须“活要见人死要见尸”,毁林案是不是也需要提取必要的证物?而现在是被毁的林木“活不见树死不见根”,甚至连“灰”都提取不到,毁林的事实是否存在,辩护人对此存在严重的质疑。
九 被告人面对“从宽处理”的缓刑结果不依不饶,花费用到北京请律师的行为是不是最好的无罪证据?
根据辩护人的经验,如果此案的被告人实施了毁坏林木的行为,这么大的面积,这么大的株数,判缓刑真是非常的便宜他了。然而本案判决以后,被告人情绪激动,托人在北京请到本律师,坚称自己被冤枉了,首先在辩护人这里形成了“自由心证”并“内心确信”被告人是无辜的,故辩护人辩护的时候并没有出现任何的心理障碍。
十 、最后结论。
鉴于此,辩护人在起草的上诉状的基础上,并综合上诉后了解到的其他情形,对本案一审判决得出以下结论:
一审法院没有把案件涉及的主要事实查明,案件各种证据相互矛盾,而这种矛盾又没有排除,出现了没有排除的合理怀疑,判决达不到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布上诉人无罪。
此致
以上就是滥伐林木罪二审辩护词范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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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父是县上的官,反正亲戚朋友只要有事就会去找他帮忙,难免就会送钱送礼这些,他最近被告发了,请了个律师做无罪辩护,想咨询一下,受贿、滥用职权无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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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无罪证据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慎重决策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规避风险
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据上有所欠缺,这时不宜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辩诉交易”做罪轻辩,这时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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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还有很多事情不太清楚,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了解,请问滥用职权辩护词危房改造是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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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刘倘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参与的犯罪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可能导致重判的结果,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在一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温刑初字第149号第8页认定“由刘倘提供制毒原料麻黄素…….同年9月3日王代得知由刘倘筹集的50千克麻黄素已托运至苍南县”。同样,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的第四页)也认定“为此,刘倘将50千克麻黄素从广东省深圳市托运至浙江省苍南县”。实际上,该认定事实后来被检察院自己否定了,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第75页公诉人答辩“关于麻黄素的来源不明,对刘倘从轻处罚”。在一篇题为““捕鲸行动”特大跨国制贩毒案成功获破”的报道中也提到“2003年8月,王代的马仔吕某在四川绵阳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时被抓获”。说明制毒原料麻黄素的筹集者不仅仅是上诉人。
从相关材料可以看出,制造毒品所用的材料不仅仅有通过上诉人介绍,由王代具体安排人从“地瓜”处购买的麻黄素,也有何连华等其他被告人筹集的。所以公诉人也认定“关于麻黄素的来源不明”。一审法院认定制造毒品的麻黄素是由上诉人筹集的,不够全面,完整,也可能导致对上诉人偏重的判决。
二、上诉人在整个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不是策划者,是制造毒品预备阶段的参与者,相对于被告人何连华被判无期徒刑,林清鹏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来看,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公诉人认为“关于何连华的作用问题,其在整个案件中积极主要,从细节看,何连华是很重要作用,是主犯”(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第75页)。从可以查证的事实看,何连华是撮合者,居间介绍了王代和上诉人刘倘认识然后密谋制造毒品,在整个密谋、准备和制造毒品的过程中,非常积极,作用很大。而上诉人除了介绍“地瓜”出售麻黄素给王代以外,对原材料的收取、保管,技术提供,寻找处所,加工制造基本都不参与。所以上诉人的量刑相对于何连华来说,明显过重。
另一被告林清鹏,根据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早在2005年6月即密谋在菲律宾制造毒品……后犯罪嫌疑人王代、林清鹏购买了大量的制造毒品的设备和易制毒化学品等,并运到浙江省义乌市由吴三本等人分批报关出境至菲律宾”;可以看出林清鹏有前科,在本案2007年5月左右积极介绍上诉人和刘倘认识密谋制造毒品,而且在制造毒品过程中“协助制造毒品……犯罪嫌疑人林清鹏在制造毒品过程中还负责购买部分制造毒品设备、易制毒化学品和相关化学配剂等”。从种种证据表明,林清鹏直接参与策划、提供技术、购买设备、加工制造等过程,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比上诉人都大,而且林清鹏有以前制造毒品未遂的纪录。林清鹏仅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对上诉人判处无期徒刑,明显不公、偏重。
三、上诉人主观上、客观上还存在很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望法院给予充分考虑,适当减轻上诉人的刑期。
上诉人的行为主要是为犯罪准备材料,没有参与真个过程,也没有分得利益,没有获得制好的毒品。所谓参与谋划制毒,实际是王代和何连华商量后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加入制毒,提供原料,上诉人不是最初的谋划者,至多是参与者。相对于其他实行犯,可以考虑适当从轻。
虽然被告人参与的制毒行为最终制造出固态冰毒16.8千克,液态冰毒45.91千克,但是制造毒品的纯度很低,毒品含量极低。本案全部涉案毒品被侦查机关查获,没有流入社会,没有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很小。一审法院单单从制毒的数量上考虑,造成量刑过重。
上诉人认罪态度良好,属于初犯,平时没有其他违法犯罪现象,没有过受到法律处分的情况,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可以看出,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是很大,完全可以在适当短的时间内改过自新,望贵院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上诉人虽然参与了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但是事实存在一定的不明,存在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上诉人现在正积极要求立功。望贵院对以上事实充分考虑,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让上诉人能够得到更加公平的判决。以上就是对问题 制毒刑事辩护词检察院样式是什么的解答
你好,我的朋友罹患抑郁症在酒吧醉酒,别人和他发生冲突,后来无意中中山对方,现在朋友被逮捕,已经开了一次庭,现在想问一下,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3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二审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张守彬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不认罪,且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异议,故本案完全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而 实践证明,无论是从法律效果来看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开庭审理都是最佳的案件审理方式。就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而言,开庭审理不仅能够使控、辩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而且还能使受审的被告人认罪服法,使参加旁听的亲属和其他人员受到教育和警示,理解、支持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从而确保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为此,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树立了二审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本案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且几名主要证人的证言存在瑕疵,书面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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