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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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区别是所有权归属。对于一般职务作品,作者是产权的所有人,其可以使用作品。当然,这也有一定限制,没有单位的许可,作品完成两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而特殊职务作品的所有人是单位,其作者可以拿到相应的物质奖励。
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区别是什么?

一、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区别是什么?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并通常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全部权利。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特殊职务作品仅仅是指以下两种作品: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其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2)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职务作品的归属算谁的?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而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在其作品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综上所述,在很多科研单位,职工在职务过程中完成作品的情况很普遍。如果职工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是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作品,其对作业有所有权。当然,有些职工是利用单位的设备、实验室及技术等完成作品,这样比较特殊的作品归属权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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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特征是什么以及职务作品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作品完成两年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法人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特殊职务作品指主要利用法人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的职务作品,或者双方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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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特殊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且必须犯罪时都已满十八周岁,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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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有什么区别?
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区别就在于主体不同。一般的职务作品是有读者多想有,但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但是特殊的职务作品是一种法人所提供的物质条件的,所以作品应当是归属于其单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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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性税务处理,什么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律师回复]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从税收方面分析,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合并方来说: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此合并中,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且不以减少,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该文件同时规定。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对于被合并方来说,超过85%,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以上处理。(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举例,企业重组,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企业被合并注销后,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甲企业合并乙企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企业股东获得收入,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举例,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
(2)被收购,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假设此比例不超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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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该文件同时规定。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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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以上处理。(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举例,企业重组,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企业被合并注销后,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甲企业合并乙企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企业股东获得收入,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举例,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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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该文件同时规定。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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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对于被合并方来说,超过85%,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以上处理。(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举例,企业重组,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企业被合并注销后,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甲企业合并乙企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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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书第一次看到累犯这个词,上面还说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什么是一般累犯,什么又是特殊累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并罚,规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不同之处在于累犯是一项刑罚制度,数罪并罚是并罚的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从表面看,二者不存在任何适用冲突,但由于法律用语的不明确,导致累犯制度中的一般累犯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竞合,给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争议。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的竞合刑法第六十五条对一般累犯的规定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数罪并罚分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同一般累犯存在竞合的是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决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两处“刑罚执行完毕”是否包括附加刑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一条都有“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二者的竞合就发生于此。第
一,对一般累犯规定中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刑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主刑执行完毕,还是主刑和附加刑共同执行完毕,法律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完毕,即只要主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以构成累犯。
首先,这一款中“刑罚”一词先后出现三次,对照上下文理解,三处意思应当同
一,前后两处均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因此可以得出“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执行完毕。
其次,因为在我国现有刑罚的执行条件下,附加刑的执行不甚规范、不便操作且难以达到理想的程度。比如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刑中,有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的规定,现实中犯罪分子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罚金刑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况并不鲜见。第
二,对数罪并罚规定中“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中的 “刑罚执行完毕”,笔者认为应理解为主刑和附加刑均已执行完毕。因为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4年5月16日发布)的指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的,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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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律师回复] 二、特殊作品的版权归属之汇编作品的归属问题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特殊作品的版权归属之委托作品的归属问题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四、特殊作品的版权归属之职务作品的归属问题职务作品是指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情况下,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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