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适用什么法律依据来保护公司的权益?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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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侵权适用商标法来保护公司的权益,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各项法律规范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使得商标侵权等事件不会发生。由于商标本身就是设立成功了的公司的一个无形的资产,故此若是发现他人侵犯了商标权是可以起诉的。
商标侵权适用什么法律依据来保护公司的权益?

一、商标侵权适用什么法律依据来保护公司的权益?

商标侵权适用商标法来保护公司的权益,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

1、侵权损害事实;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商标侵权表现形式

1、使用侵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使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这类侵权也是几类侵权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在社会上,与使用侵权密不可分的还有商标淡化,这是使用侵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如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下,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当作某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或者当作厂商名称、域名使用,使该商标无法区别于该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厂商名称、域名,从而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使得商标淡化。其直接侵害对象是商标,间接侵害对象是商誉。

2、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如果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故也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对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修订前的《商标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经销商明知或应知其所经销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时,才追究经销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在经销商无过错时,不成立商标侵权行为。但这种规定虽然考虑到了无过错经销商的利益,也有利于商品的流通,但是毕竟不利于保护商标权,而且在实践中给执法带来了一定困难。因为经销商一般都不会承认其是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经销侵权商品的,而判断经销商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并非轻而易举的事。[6] 新《商标法》对此进行了修订,取消了“明知”或“应知”的规定。《商标法》将这类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想在流通环节设置一道法律障碍,使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目的难以得逞,减少商标侵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3、反向假冒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是《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反向假冒之所以构成商标侵权,是因为商标和它所标示的商品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随着商标声誉、商品声誉的扩展而加深。而商标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该联系的稳定与发展。破坏该联系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损及了他人商标权。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并非商品的最终用户,该行为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商品之间应有的联系,剥夺了他人之注册商标通过进一步流通来扩展其声誉的机会,影响了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导致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损害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属商标侵权。

4、其他侵权

除了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反向假冒侵权之外的给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行为也属于《商标法》等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如“华仑天奴”是国际上的一个知名品牌,但在国内,一些企业纷纷混水摸鱼,以各种方式来混淆粗心的消费者,在某商场,就曾经出现过名为“华仑天奴”有限公司生产的服装,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商标为“化伦天奴”,而且该产品还以专柜的形式出现在商场的显要位置。

第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第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侵权行为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触犯的不仅仅是《商标法》和有关民商事法律,更触犯了刑事法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依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7]其中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个罪名。以下实例即属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司在注册商标时必须要确保该商标是自己的公司的职员独立创作完成的,若是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商标权,该公民无疑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注册商标的司法机关也需要认真审核,发现了商标类似的情形时不得允许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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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你好!
    感谢你在百忙之中的解答。还有一个问题需请教。
是这样的,据我从网上查到的资料,云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31日颁布的《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标准,内容是这样的: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砍伐林木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用材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三)经济林,按当地前3年同种盛产期林木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在之前的补偿协商过程中,对方曾提出按耕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每棵果树60元(注:所占树木多为梨树及石榴树)这样的价格,我们肯定难以接受,虽然当时我们也提出我们的果树属于林木,但是对方认为我们没有林权证,而不承认是林地,又苦于我们不懂政策,拿不准究竟是不是林地。
现在,既然李律师解答了我们心中的疑问,请问我们这种情况适不适用该文件,我们可不可以以该政策为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毕竟这是我们从网上查到的,我们无法确定它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烦请给予解惑。先谢为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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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3号令)是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律规定,可以在你这个案件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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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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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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