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打官司的时候,很多人由于各种原因没办法亲自全程参与诉讼,这时候就会委托他人来帮忙处理。那委托别人参与诉讼,能让受托人做哪些事呢,这就涉及到诉讼一般授权委托范围的问题。很多人对这个不太清楚,不清楚哪些事可以让受托人做,哪些不能做,要是委托范围没弄对,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说诉讼一般授权委托范围到底是怎样的。
一、一般授权委托的基本概念
诉讼一般授权委托,就是当事人把部分诉讼权利交给受托人,受托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不过这种授权是有限的,受托人不能做一些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决定。比如说,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了朋友作为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委托下,朋友可以帮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参加庭审、进行一般性的陈述和辩论,但不能代替当事人决定是否和解、是否撤诉等重大事项。
二、常见的一般授权委托事项
1.程序性事务处理。受托人可以帮助当事人完成一些程序性的工作,像提交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接收法律文书,比如传票、判决书等。例如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中,受托人可以按照法院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准备好的起诉状递交给法院。
2.参与庭审活动。受托人能够代表当事人参加庭审,进行事实陈述、提供证据、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等。在庭审过程中,受托人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交代的情况,有条理地向法官说明案件事实。
3.一般性沟通。受托人可以和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一般性的沟通交流,传达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托人可以向法官说明当事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按时出庭的情况。
三、一般授权委托的限制
一般授权委托不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像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这些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项,受托人没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是不能做的。还是以合同纠纷为例,如果受托人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和对方达成和解协议,这个协议对当事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四、如何明确一般授权委托范围
当事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要明确写出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合同中应该具体说明受托人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可以参考法院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模板,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比如,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清楚“受托人仅有权进行程序性事务处理和一般性庭审陈述,无权进行和解、撤诉等实体权利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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