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某破坏汽车的行为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按照修改前的《刑法》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起步刑为三年以上,且王某某有前科,原本获缓刑难度极大。
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的李威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在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核实事实,梳理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这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同时,他重点跟进民事赔偿事宜,促成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足额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为从轻量刑提供了关键酌定依据。此外,他还协助申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出具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为适用缓刑提供重要支撑。
新的司法理念更注重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在这种理念下,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且有积极悔罪表现的案件,会给予更多从轻处罚的机会。就像本案,虽然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综合考虑案件起因是邻里纠纷,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具备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符合新司法理念下从轻处罚的条件。
在庭审阶段,李威律师围绕案件定性、量刑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低;结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情节,恳请法院适用缓刑。其辩护逻辑清晰、依据充分。最终,法院综合王某某的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适宜社区矫正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这起案件体现了新司法理念下,对于类似案件处理的变化,更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李威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轻判结果,既惩戒了犯罪行为,又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助力修复社会关系,实现了个案公正。
王某某因邻里纠纷剪断被害人轿车刹车软管,被认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按照原规定,该罪起步刑三年以上且王某某有前科,缓刑难度大。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李威律师介入后,梳理自首情节,促成赔偿谅解,申请社区矫正评估。庭审中,他依据新司法理念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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