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少见。福建某电力建设公司(蓝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2022年11月11日,蓝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与莆田某建材公司(春公司)签订《瓷砖销售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154034元。然而,春公司却在多次催促下,始终未交付任何符合合同约定的瓷砖。
蓝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发出律师函,要求春公司在2023年1月5日前交付货物,逾期则解除合同,但春公司依旧未履行。无奈之下,蓝公司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积累。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春公司辩称已按照蓝公司指定,将款项141711元退还给第三人曾X(合同指定的接货人),且已开具发票,认为合同已协商解除。这一抗辩给案件带来了极大的复杂性。
冯从福律师迅速精准定位争议焦点,锁定“原告是否授权第三人收款”这一关键问题。他深知,从繁杂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律师函中梳理出完整证据链是破局的关键。凭借厦门大学法学院毕业所积累的扎实法学功底,他清晰地区分了“合同履行中的接货指定”与“退款收款授权”两个不同法律行为。
在举证方面,冯从福律师充分利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表见代理或有权代理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他要求春公司提供蓝公司授权收款的证据,而春公司无法提供。法院据此认定第三人的收款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春公司未经与蓝公司核实即擅自将款项汇给第三方,存在明显过错,不构成表见代理。
在庭审过程中,冯从福律师还根据新出现的事实,主动变更诉讼请求。当被告自认“从未交付货物”以及第三人承认“签收的货物并非被告所发”时,他及时将诉讼请求从126314元变更为全额154034元,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此外,冯从福律师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春公司的账户。这一举措不仅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使春公司在诉讼中无法转移资产。同时,法院判决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春公司承担,降低了蓝公司的维权成本。律师在判决后还及时提示蓝公司申请执行期限及财产线索排查,为后续回款做好准备。
最终,法院判决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蓝公司货款154034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5元、财产保全费1152元,均由春公司负担。
冯从福律师作为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等,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用实际行动告诉我们,当遇到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时,寻找像他这样专业、经验丰富且有责任心的律师,才能在复杂的法律困境中找到破局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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