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当出借人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时,实务中存在一项长期争议:仅有资金流转,无借条、借款合同、利息约定及有效催款记录等借贷意思表示证据时,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实践中,部分法院要求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使得出借人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难以证明借贷关系,导致其诉求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在某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凭2012年至2018年期间的多笔银行转账凭证,在无借条、无借款合同、无利息约定、无有效催款记录的情况下,起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秦四军深陷巨额债务风险,面临巨大诉讼压力。此时,姜静律师所在的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接受秦四军委托。
姜静律师在处理合同事务领域经验丰富,介入案件后迅速梳理关键事实,精准抓住核心突破口。首先,指出原告无法证明借贷合意,本案仅有资金流转,无任何借贷意思表示证据。其次,证明案涉资金均来源于关联企业的项目工程款流转,并非原、被告之间的个人借款。最后,强调长达十余年无催款记录、无债权凭证,明显与大额民间借贷常理相悖。庭审中,姜静律师重点举证证明案涉资金流转实为双方合作项目的工程款、劳务款等资金往来,原告系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个人账户长期用于公司经营收付款,案涉转账与个人借款无关。同时,引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指出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在被告已完成合理抗辩后,原告未能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姜静律师的代理意见,以证据不足、借贷关系真伪不明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完全认可一审裁判观点,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彻底驳回原告近2000万元诉求。该案表明,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认定借贷关系,律师通过精准拆解资金性质、运用法律规定,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姜静律师在刑事辩护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其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路为同类争议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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