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地产交易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并不少见。当购房者满心期待着按时入住新房,却遭遇开发商逾期交房,甚至房屋长期不具备交付条件时,他们往往陷入了钱房两空的困境,还可能背负着沉重的银行贷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就需要寻找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在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来,他深耕福建宁德地区,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同时,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是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
2021年5月29日,原告李X、曹X与被告福建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连江县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XXX元。原告依约支付了首付款874766元,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2023年9月30日交房日,被告却未能交付房屋,且至起诉时房屋仍不具备交付条件。
面对这种情况,原告委托冯从福律师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第三人银行不同意解除借款合同,主张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这给案件带来了不小的难点。
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学功底,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破局策略。首先,他精准运用司法解释,在购房合同解除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同时主张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直接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避免购房者“房钱两空”还要继续还贷的不利局面。其次,他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等,清晰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失金额,确保法院全额支持。对于银行以“贷款合同目的已实现”为由不同意解除的抗辩,冯律师援引司法解释及合同目的已被购房合同解除所否定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一并解除。此外,考虑到原告还款记录中存在少量罚息,冯律师主动主张该罚息系原告自身原因产生,同意从开发商应返还的贷款本息中扣除,体现了诚信诉讼,也避免对方以此为突破口反驳。
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除违约金部分因未实际发生暂不处理外),判令开发商承担全部本金及利息返还义务,并直接向银行支付剩余贷款,有效解除了原告的后续还款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遇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寻找一位像冯从福律师这样专业、负责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他不仅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还能在复杂的案件中应对各种挑战,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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