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50万元——这是判决书确认的最终涉案金额。在这之前,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A伙同他人伪造贷款资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8950万元贷款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系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A不服上诉,代理律师王兴卫的工作,是在主从犯认定、量刑情节适用、被害人损失认定等法律障碍中为A争取更有利的判决。
201X年初,周X等人商议以汽配城商户名义贷款,成立担保公司,A受邀约介绍亲友参与,周X安排员工伪造资料获取8950万元贷款,A未实际控制资金和获利。贷款到期未还,一审认定A构成骗取贷款罪且为主犯。A以“系从犯、自首、初犯偶犯、高龄患病、无违法所得,量刑过重”为由上诉。
王兴卫律师确立“精准突破核心争议、全面梳理从轻情节”的辩护思路。明确对一审罪名和自首情节无异议,聚焦量刑问题。精准论证A系从犯,指出应考察对资金管理使用的控制力及造成损失的原因力,A仅参与贷款介绍、组织环节,未参与策划、伪造资料,资金支配由周X等人负责。全面梳理从轻情节,A犯罪时已年满65周岁,案发前积极追讨款项,促成追回250XXXX7084元赃款,系初犯、偶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质疑损失认定的严谨性,认为银行未穷尽执行程序,现有损失金额未形成终局性确认。庭审中针对性回应公诉人意见。
二审法院采纳了王兴卫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A为从犯,具有自首等情节,一审量刑过重,依法改判A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相较于一审判决,A的刑期减少二年,罚金减少八万元。判决结果确认了当事人主张的合法性,也为同类纠纷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处理样本。在这类合同纠纷中,当一方完成合同义务而另一方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时,诉讼程序中的证据链条完整性和法律适用准确性,往往成为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因素。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顺利收到了款项。这份判决不仅确认了合同约定的效力,也明确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司法层面得到了确认。
王兴卫律师法律学习、研究及工作12年,律师执业6年,现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他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尤其在二审改判和缓刑争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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