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某建设公司承接了某包装公司的新厂幕墙工程,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1730万元,还明确了进度款支付节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施工中因发包人多次变更设计方案等,工期顺延,工程在2012年基本完工并交付使用。然而,发包人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公司多次催收无果。2016年,公司委托崔易蓬律师团队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47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审图费等合计超900万元。但发包人抗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竣工验收不满足结算条件等,拒绝支付。在这类建设工程纠纷中,证据链缺失、法律适用争议以及对方不合理诉求等都是常见难题。就像此案,发包人以质量和验收问题抗辩,给施工方追款带来很大阻碍。
崔易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们全面梳理了施工合同、履约函件、工程签证等证据链,针对发包人的核心抗辩制定策略。首先锁定“视为验收合格”规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重点举证发包人已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事实,让其无权再以一般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接着夯实结算依据效力,援引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主张按报送金额确定工程总价款。同时,理清付款节点与违约金起算点,精准计算各部分逾期违约金。对于发包人提出的质量抗辩,也通过举证各方已确认调整抗拔值检测标准、检测合格的事实,以及强调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后果,成功瓦解其拒付抗辩。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发包人向委托人支付欠付工程款XXX.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9月13日起按日3000元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已付款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65000元,返还代垫审图费41520元,并驳回发包人的全部抗辩主张。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比发包人最初的拒绝支付,现在施工方不仅拿到了欠付工程款,还获得了相应的违约金和审图费返还。
结合广东中山的办案经验,崔易蓬律师总结,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施工方要注意保存好施工合同、工程签证、付款记录等各类证据,这些是支撑自己诉求的关键。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如“视为验收合格”规则等,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对方提出的抗辩,要积极应对,通过事实和证据进行反驳。总之,合法合理地运用证据和法律,才能在纠纷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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