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与事前防卫的行为是违法的,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前防卫也称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进行的所谓防卫。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和犯意表示阶段,行为人实施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也称为事后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的所谓防卫。
二、假想防卫是否承担负刑事责任
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又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为重要内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行为,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即行为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2、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
假想防卫并非都是不具有罪过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存在过失,由于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损害,有时甚至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虽然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造成的,有可宽恕的一面,但在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确实存在,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避免错误及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应该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结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一般可以过失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假想防卫案件中,由于过失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否则,即使因过失导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也不应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
3、在某些情况下,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产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
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对此,应当视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对于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应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认知条件,参考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以及案发当时具体的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分析,力求准确。
有童年影响的民事主体,或者是精神有障碍的人,在生活中可能会有假想防卫的行为,此时可能的加害结果是民事主体臆想的。相比较于假想防卫,事前防卫需要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更为严重,但若是被防卫者自己不提出赔偿请求,实施防卫行为的主体,也有可能不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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