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当事人ZX与亲戚有经济往来,后因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借款。出借人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控告,2024年10月,ZX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ZX家属委托了蔡佳豪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2010195141)。蔡佳豪律师秉持着“当事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的执业理念,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ZX。经会见,他认为本案目前认定ZX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于是,蔡佳豪律师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取保候审事宜。然而,承办人提出以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谅解为取保候审条件。蔡佳豪律师根据以往办案经验,认为倘若如当事人所述,本案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在与当事人确认后,他果断决定放弃退赃谅解,进行无罪辩护。
之后,公安机关将本案呈报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在此关键节点,蔡佳豪律师及时和承办人取得联系,并提交了不予逮捕申请书。他指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ZX无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不批准逮捕,对Z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ZX暂获自由。
取保候审后,蔡佳豪律师并未松懈。他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建议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他强调ZX无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其借款用于投资属实,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同时,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借款时”为准,不能因借款人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偿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反推认定其在借款时便具有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
最终,侦查机关采纳了蔡佳豪律师的意见,将本案撤销,不追究ZX的刑事责任,ZX无罪。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蔡佳豪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7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面对该民间借贷涉嫌诈骗案时,他坚守“当事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的理念,从会见当事人、与公安机关沟通、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到最终促使侦查机关撤案,每一个环节都认真对待,不放过任何一个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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