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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陆氏兄弟进门时满脸焦急,询问自己的维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本案中,涉及到民间纠纷中的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犯罪的界定问题。依据法律,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陆氏兄弟父亲的墓穴是早年向村委购买的,村委作为管理人有维护义务。墓穴进水后,他们提出赔偿,部分款项用于重新办理丧事,精神损害赔偿也合理,并非无端索要财物。此外,双方协商是在公安机关出警人员在场协调下进行的,不能简单将赔偿约定反推为“胁迫”结果。
接受委托后,朱坤律师将辩护工作按时间顺序逐步推进。首先,他深入研究案件,指出陆氏兄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他们的维权主张有事实基础。其次,强调其行为并非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勒索财物,且在警方协调下达成的协议受公权力监督。最后,从程序与证据角度,认为将维权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缺乏依据,证据也不能排除正当维权的合理怀疑。在案件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朱坤律师提交了系统的书面辩护意见。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朱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陆氏兄弟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他们依法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案件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圆满结案。
结合江苏地区办案经验,朱坤律师总结,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证据收集是关键。要全面收集能证明当事人主观目的和行为性质的证据,如本案中墓穴购买凭证、公安机关协调记录等。同时,在质证过程中,要善于指出证据中的矛盾和不合理之处。此外,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对于事实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不能轻易将维权行为上升为犯罪,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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