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涉延安某房地产项目,江苏某建设公司总承包后,将劳务工程发包给宁夏某建设劳务公司,约定不得转包。宁夏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与委托人签劳务分包合作协议,但未实际履行,钢筋施工班组直接与宁夏劳务公司合作。后因款项分歧,钢筋班组起诉三方,要求连带支付工程款9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委托人委托杨岁娟律师处理。
本案难点众多。多层劳务法律关系交叉,书面合同易误导事实认定;对方提交全套证据,形成不利事实推定;两方上诉人诉求对立,双重诉讼压力叠加;履约证据零散,区分举证难度高;行业交易习惯模糊,法官认定存在自由裁量空间。
一审时,杨岁娟律师全面阅卷梳理证据。她将证据分类,认可分包协议但举证未实际履行。提取关键履约事实,如工程量汇总表等由宁夏劳务公司与钢筋班组签字确认,工程款也由宁夏劳务公司直接支付给钢筋班组,委托人未参与施工管理等。针对对方提交的微信聊天、银行转账凭证精细化质证,说明沟通仅为劳务协调,转账非分包履约行为。依据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撰写代理意见,参与庭审陈述,初步形成免责抗辩观点。
二审阶段,杨岁娟律师应对双方双重上诉。针对两份上诉状出具不同答辩意见,坚守委托人未实际履行分包协议、无工程款付款责任的核心观点。对宁夏劳务公司二审新补充的两组关键证据分层拆解、逐项质证。庭审辩论时,清晰区分签约意向与分包履行行为,还原项目实际对接情况,引导合议庭不采信劳务公司转嫁债务的举证逻辑。结合一、二审情况补充书面代理词,跟进庭审问询,消除合议庭疑虑。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委托人并非案涉钢筋劳务合同当事人,未参与实际施工等,驳回宁夏劳务公司要求委托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主张,委托人完全免责。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仅判令宁夏劳务分包公司向钢筋班组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江苏总承包单位和委托人不承担责任,且委托人无需承担诉讼费,彻底消除法律风险。
杨岁娟律师精准厘清多层劳务分包复杂法律关系,打破片面裁判认知。她精细化拆解不利证据,推翻不利事实推定。同步应对两方上诉人,诉讼策略连贯统一。实现委托人零责任终审胜诉,保障其实体免责与程序权益。精准把握行业裁判尺度,形成标准化抗辩思路。此案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法律应对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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