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年前,王国辉还是江西理工大学的一名法学教师,主讲刑法合同法等多门课程。那时,他虽在教学上颇有成就,却渴望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切实的法律帮助。经过深思熟虑,他毅然辞去教师工作,投身律师行业。
这次职业转折,让王国辉形成了“专业立身,服务社会”的执业理念。他深知,只有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才能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25年,王国辉接手了原告A、B与被告C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A、B称,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因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他们主张已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认为该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诉请被告C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接受被告C的委托后,王国辉立即展开调查。他发现,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原告还款并未超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为了还原事实真相,王国辉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和分析工作。他仔细研究借条及原告A与被告C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原告A明确认可“总借款2000万元(含第三人D的600万元),还款约2100万元”,这与被告C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总计借款近2000万元”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针对原告主张的“现金还款707.04万元”,王国辉指出其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同时,原告提交的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
在庭审中,王国辉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围绕“总借款金额是否包含担保债务”展开抗辩。他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系,原告还款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总借款金额认定为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还款金额方面,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法院驳回了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事后,被告C对王国辉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认为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自己避免了1200余万元的不当索赔风险。从法学教师到律师,王国辉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和经济纠纷领域不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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