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吴XX诉梁X、梁XX、梁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吴XX上诉要求梁X等连带返还349771.57元款项,认为梁X代表梁XX领取的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广东珠海的邓德锴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民商事领域,此次代理被告梁X。本案中,原告吴XX主张梁X代表梁XX领取的“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失去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提交了相关合同及款项支付凭证等证据。被告梁X初始面临被指不当得利的困境,证据缺口在于需证明领取款项为合法工程款。邓德锴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包括指出吴XX诉求构成重复起诉,且提供证据证明梁X是实际施工人,款项为应得工程款。庭审中关键攻防交锋在于对双方提供的《情况说明》采信问题,吴XX提供的加盖财务专用章,梁X提供的加盖公章,邓德锴律师强调后者更具证明力。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吴XX起诉。
原告吴XX认为,“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房”工程包含在其承包的金碧海岸消防工程中,梁X代表梁XX领取的349771.57元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为此,吴XX提交了《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协议》以及梁X签收的《收款收据》等证据,引用相关法律主张梁X等构成不当得利。
被告梁X初始面临的不利事实是被指领取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证据缺口在于需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领取款项是合法的工程款。
邓德锴律师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切入。针对原告主张,律师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证明梁X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款项是应得工程款。在法律适用上,指出吴XX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庭审中,双方对两份《情况说明》的采信产生激烈交锋。吴XX提供的《情况说明》加盖的是XXXX的财务专用章,梁X提供的加盖的是XXXX的公章。邓德锴律师指出,公章更具证明力,应采信梁X的《情况说明》。
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德锴律师的观点,认定吴XX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其起诉。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证明原告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以避免重复审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领取款项为合法工程款;强调证据证明力对比,争取法院采信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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