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庭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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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法庭调解程序主要是由法官主动提出并且询问当事人是不是接受平和的调解模式,如果都同意的话会由法官主持并且引导出双方的诉求和退让的程度,法官对于双方都有意见的地方也会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双方来参考并且等待双方是否接受的结果,最后给出调解的裁定即可。
民事诉讼法庭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法庭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庭调解程序主要是:

(一)调解的开始

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

1、调解的进行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行一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这里所说的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2、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3、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协议违背法院调解有关原则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民事调解规定》第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的结束

调解结束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民事的案件只要是没有太激烈的争议都会存在调解的环节,而法官作为调解的提出者和中立者会给足双方提出自己看法的机会,然后根据双方的想法进行合理的介入并在不强制的前提下询问双方能不能接受最后的调解方案,如果接受的话就可以以调解的结果来结束案子。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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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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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法庭调解程序是什么?
1、调解的开始。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2、调解的进行。1、调解的进行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2、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 3、调解的结束。调解结束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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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简易庭审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简易庭审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简易庭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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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开庭程序
1、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合议庭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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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程序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2、查明证人身份、交代法律责任及证人保证3、证人陈述事实、法庭质证和法庭补充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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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法庭调查规程庭审质证顺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庭审质证的顺序是: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民事法庭调查规程庭审质证顺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 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
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首 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 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根据最高《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 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民事诉讼开庭程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开庭程序是什么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景。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遥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3、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湃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律公开宜告判挟,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庭审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4.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 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 裁判。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1.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 2.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宣告离婚判决时,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对开庭审理活动的记录。制作法庭笔录,应当按照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顺序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载庭审的全部过程,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审结期限 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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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程序有哪些?
1、原告起诉。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6、法庭辩论7、法庭辩论终结8、判决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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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程序有什么
[律师回复] 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发言、提问;
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正式开庭活动
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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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长:今天是渠县人民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
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1
3、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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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民事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4、不属于人民管辖的范围。
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等,这类情形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8、对有时间限定的。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即应裁定驳回。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9、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调解程序有哪些,民事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调解有哪些方式 1、双方调解。即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 2、单方调解。即由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 3、三方调解。即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调解的方法 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笔者根据审判实践归纳出以下部分方法: 1、中庸法。即折衷解决的方法。引起民事纠纷的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均有一定过错,或者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关联,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让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比较容易接受,双方都会认为自己是胜诉者,不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既有面子又有里子。 2、正义法。即以法律和传统道德为标准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用法律具体规定和传统道德规范作为对照标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是非,并据此明确责任,既能保护合法者的权益,又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 3、价值法。即以经济价值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对多个调解方案举棋不定、纠缠不清时,引导当事人在考虑取舍的问题上注重实在的结果,即以追求经济价值的大小为目标,不要在其他事情上过于计较。 4、效率法。即以快速解决纠纷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为调解方案中的给付标的大小争执不下时,引导当事人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如缩短给付期限,一次性给付,当场兑现等,能使僵持的矛盾顺利得到解决。 5、情感法。即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启发他们回忆过去,恋在以往的交情、友情、感情的份上,积极做调解工作,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6、感动法。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促成调解。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着想,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往往能让当事人深受感动,接受法官的调解。
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发言、提问;
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正式开庭活动
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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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长:今天是渠县人民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
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1
3、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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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民事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4、不属于人民管辖的范围。
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等,这类情形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8、对有时间限定的。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即应裁定驳回。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9、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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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有哪些?
1、庭审准备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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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程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发言、提问;
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正式开庭活动
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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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长:今天是渠县人民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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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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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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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民事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4、不属于人民管辖的范围。
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等,这类情形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8、对有时间限定的。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即应裁定驳回。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9、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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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调解程序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调解启动人民调解程序。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此外,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关于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不拘形式。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无论采取哪种申请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应当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先调解后记录。 关于纠纷管辖。人民调解不像诉讼和仲裁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居住地、户籍地、纠纷发生地、工作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近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距离较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在同一社区,可选择本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可选择本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互相不认识,可选择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有利于纠纷解决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能够较好解决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属于某一行业领域或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可以选择行业性或者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当事人认为纠纷疑难复杂、涉及面广或者属于群体性的民间纠纷,或者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可以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还可以申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单独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即意味着已经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应由国家专门机关管辖,不属于民间纠纷范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引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人民调解法不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专人负责受理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不需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其他特定的人提出,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何人提出都是可以的。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的,必要时人民调解员可以立即对纠纷进行调解,事后再向委员会报告,并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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