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重要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若债权人未先对债务人采取上述措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
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等。在此类情形下,保证人不能再主张先诉抗辩权。若保证人错误行使先诉抗辩权,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比如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需按约定或法定承担相应债务清偿责任。
二、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何时能行使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等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三、担保保证中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有何条件
依据《民法典》,担保保证中债权人撤销权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处分财产行为,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导致其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债务人与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若为无偿行为,不要求相对人有恶意;若为有偿行为,则要求债务人与相对人主观上都存在恶意。
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当我们了解了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重要权利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保证人在行使先诉抗辩权后,若后续债务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保证人的责任会如何调整。另外,在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其放弃的范围和效力该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在实际法律应用中都较为复杂。如果你在先诉抗辩权方面还有更多疑问,无论是关于其行使条件、例外情形,还是错误行使后的法律后果等,都可以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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