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跑了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担保人要依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借款到期之后,出借人可以选择要求借款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出借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但是要注意在一般担保需要先起诉贷款人没有能力清偿才能起诉担保人。连带担保的情况下是可以任意起诉的,双方连带责任。如果只起诉了担保人一定要要求追加贷款人做共同被告,这样执行的时候可以提供贷款人的财产线索,尽量避免自己的财产先被执行。
二、担保责任具体怎么承担?
我国《民法典》(起实施)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借贷关系中,如果存在担保人,对于借款人逃跑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可以根据担保合同的性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是还款责任,但是担保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相应的免责情形存在,所以作为担保人时,应注意审查自己有无可以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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