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11月,发包方与转包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综合楼装饰工程发包给转包方。随后,转包方与施工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把工程全部转包给施工方,并约定按工程总造价最终结算金额的84%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依约施工,发包方也按进度支付了第一期进度款给转包方,但转包方仅支付部分给施工方,余款未付。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实际使用了综合楼,却以转包方部分工程量未完成且无法联系为由,未支付剩余进度款。施工方遂将转包方和发包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邓德锴律师执业第2年时遇到此案。他在梳理证据链时,注重对合同条款和付款凭证的审查,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他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转包方应在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后向施工方支付相应进度款,而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方诉请的工程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第一期的尾款,二是剩余进度款。转包方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反驳,应支付第一期进度款尾款。发包方对工程进度表无异议,应确认剩余完工进度款金额,转包方仍需向施工方支付相应款项。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转包方存在逾期支付第一期工程款尾款的事实,应承担相应利息,剩余款项因发包方未付款,不应计算逾期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方应在欠付转包方工程款范围内对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
邓德锴律师长期认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和转包约定属于高频漏洞。施工方在签订转包合同时,应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以及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时的责任。同时,转包方应及时向施工方支付进度款,避免逾期支付引发纠纷。
长期处理这类纠纷的邓德锴律师观察到,为避免类似纠纷,施工方在承接工程前,应仔细审查转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施工图纸、工程清单、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包方也应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管,及时支付工程款,避免因拖欠工程款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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