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量刑情节的标准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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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酌定量刑情节的标准情形有犯罪时的动机或者是在犯罪时候产生的手段在查出犯罪所出现的结果;犯罪人的表现等等,酌定量刑情节有轻有重,执法人员在判决的时候就会结合很多种因素来进行考虑,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加重处罚。
酌定量刑情节的标准情形有哪些?

一、酌定量刑情节的标准情形有哪些?

以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划分的量刑情节类型量刑酌定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人的生活状况、犯罪原因、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量刑酌定情节并不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可有可无,与量刑法定情节一样,在量刑时都应当加以考虑,做到全面审度综合平衡。

在中国刑法中,对于量刑酌定情节的使用,一般只能在法定刑范围内从重或者从轻处罚,不能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在特殊情况下,某一犯罪案件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情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二、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又自首;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

3、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胁从犯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既遂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重大立功;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

(3)行贿人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5)介绍贿赂人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介绍贿赂行为。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

(2)预备犯;

(3)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3)未遂犯;

(4)教唆未遂;

(5)自首;

(6)一般立功;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按照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8)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12、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13、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1)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坦白);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3)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

14、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累犯;

(3)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刑法》第103条、104条、105条规定之罪;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

(6)武装掩护走私;

(7)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8)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9)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

(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1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12)奸淫幼女;

(13)猥亵儿童;

(14)非法拘禁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

(17)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8)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

(19)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

(20)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

(2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2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

(23)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2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树木;

(2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2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2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

(30)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31)制作、复制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32)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

(33)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3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35)索贿;

(36)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

(37)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

(38)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

综合上面所说的,酌定量刑情节一般只有与法律条款相符才能进行使用,对于酌定量形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法院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定夺,如果犯罪人员认错的态度很诚恳的话,那么完全是可以减轻自己的罪行,所以,在犯了错了之后就一定要懂得知错就改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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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因为奸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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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区别?
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则必须按照法定量刑情节处理,如果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则可以适用于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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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遇到了一个难点,就是关于酌定量刑的情节的,所以我想问一下,这个情节都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酌定量刑的情节有: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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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都有哪些?
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2、退赃。3、被告人认罪。4、被害人有过错。5、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6、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7、犯罪动机。8、间接故意。9、抢救被害人。10、初犯和偶犯。11、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犯罪。12、一贯表现。13、自动投案。14、被害人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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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们好,请问人民法院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妈妈是法官
[律师回复] 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手段。犯罪手段一般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它却可以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而犯罪手段常常成为刑罚裁量的重要酌定情节。如以普通方式杀人和以残忍手段杀人就分别显示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情况如何,也往往反映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盗窃一般财物和盗窃国家救险、救灾物资,就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对于说明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关键意义,因此,具体犯罪的实际危害结果怎样,对于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4)犯罪的时间、地点。尽管对于绝大多数犯罪的成立来说,时间、地点并无决定意义,但是,犯罪的时间、地点却有助于我们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对刑罚裁量具有重要意义。
  (5)特殊情况。刑法典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一种不确定的情况,主要是指某些可能影响我国政治、外交、民族、宗教、国际事务,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案件情况。这是立法机关考虑到为了有利于我国的政治、外交、民族、宗教、国际事务等活动,而特许的酌情灵活裁量刑罚的情况。
  (6)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如何,往往直接显示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例如,基于家庭经济拮据而贪污公共财物和为了吃喝玩乐而贪污公共财物,前者表明行为人尚有可宽宥之处,而后者则说明行为人内心的卑鄙污浊。
  (7)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一个人的品德操行是通过平日的一言一行表现出来的。例如一个人平时总是表现良好,因临时起意偷窃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另一个人一贯好逸恶劳,偷窃了他人同样数额的财物,这也说明后者较前者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
  (8)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如何,对于了解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改造难易程度具有重大意义,因而对刑罚裁量具有积极参考价值。如甲犯罪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乙犯罪后矢口抵赖,拒不供认,只是在迫不得己情况下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甲、乙两人犯罪后的前述不同表现,就显示了他们轻重不同的主观恶性。上述即为人民法院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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