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多数人的印象中,商业纠纷不过是一方供货、一方付款的简单交易矛盾。但真正进入案件就会发现,其背后是复杂的法律关系、证据链以及各方利益的博弈。
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看看刘婷律师是如何梳理这些混乱事实的。
混凝土货款买卖合同纠纷
案由:原告商贸公司向被告置业公司供应混凝土,供货总金额182400元,被告已支付110000元,尚欠72400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违约金等,被告认可欠款金额,但认为不应承担违约金及保全等费用。
律师做法:刘婷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供货单据、对账凭证、付款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固定被告欠付货款事实。庭审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说明即便未书面约定违约金,出卖人仍可主张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且原告诉请标准合法有据,同时举证说明保全、保单保函费用应由违约方被告承担。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三十日内付清货款72400元及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单保函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
案由:原告驾驶车辆与电动自行车碰撞,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原告车辆受损,其车辆在太平洋财险信阳支公司投保车损险。原、被告就车辆理赔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评估费等,保险公司需核实证件有效性、不认可车辆损失金额、仅同意按比例赔付且不承担诉讼费。
律师做法:律师整理事故认定书、车辆保单、车辆评估报告、评估费票据等证据,证明保险关系、事故事实及车辆实际损失。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确定车损及评估费合计20140元。庭审中针对保险公司抗辩反驳,说明车损险应全额赔付,法院委托评估程序合法,诉讼费、评估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十五日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140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由:当事人系安装公司员工,执行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两级法院判决,安装公司应赔偿当事人356843.61元,执行时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涉安装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被告先后两次100%持股,当事人起诉该独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抗辩案涉债务形成于其受让股权前,其不知情不应担责,第三人称本案属重复诉讼。
律师做法:律师梳理案件两层法律关系,明确本案不属重复起诉。全面调取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书、终本执行裁定书、企业工商股权变更档案等证据,固定关键事实。适用旧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举证倒置规则,针对被告、第三人抗辩逐一驳斥。
结果:法院判决涉案独资股东对安装公司全部交通事故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股东承担。
刘婷律师毕业于湖南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自2018年从事律师行业,拥有七八年执业经历,长期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此次在多起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再次展现了她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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