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蒙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2月14日被逮捕,面临公诉机关的指控,陷入了法律困境。此时,陈俊全律师介入此案。陈俊全自2017年开始执业,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承办过多起刑事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有着自己的见解。他介入案件后,第一反应是仔细研究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2023年6月21日,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在庭审前,对案件的起因、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他发现本案的起因系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蒙X等人,导致蒙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事前,蓝xx等人与蒙X等人素不相识,蓝xx辱骂、挑衅蒙X等人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并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蓝xx、蒙Xx等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基于这些情况,陈俊全律师认为蓝xx、蒙Xx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庭审过程中,陈俊全律师提出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蒙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法院最终没有采纳陈俊全律师关于罪名定性的意见,但在量刑上给予了被告人一定的从轻处理。
在此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详细调查案件事实,从案件的起因、行为的性质等方面入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提出了合理的量刑建议。他运用对法律的专业理解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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