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基层人民检察院诉多名被告人高利转贷罪案,一审和再审均判定被告人有罪,三名上诉人不服再审裁定,委托辽宁鞍山的北京恒都(沈阳)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提起二审上诉。李健律师执业十余年,专注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经济犯罪、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等案件。本案中,原告方以六名被告人违法所得达到旧立案标准为由,指控他们构成高利转贷罪,并提交了贷款档案、银行流水等证据。被告方初始面临历经两级有罪认定的困境,证据上也缺乏有力支撑。李健律师制定了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与原告方激烈交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从本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深挖程序瑕疵、准确适用法律、合理论证主观认知。
原告方称,2015年,三名上诉人以农产品收购名义办理房产抵押经营性贷款,取得资金后以更高利率转借给第三方经营主体,各自获取十余万元收益;另有三名原审被告人分别协助制作虚假购销材料、协调贷款流程、提供场地配合银行核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六人均被采取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基层法院一审认定六人的违法所得达到旧立案标准,全部构成高利转贷罪,分别判处实刑、缓刑并追缴违法所得。原告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案件历经一审、再审两级审理均作出有罪认定,辩护阻力极大。证据方面,贷款档案、银行流水等似乎都对被告不利,难以找到突破点。
李健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两个方向切入。一是深挖一审裁判文书重大程序瑕疵,原审刑事判决书未依法载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与受理上诉法院,仅依靠宣判笔录进行告知,不符合刑事诉讼文书法定规范,属于剥夺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的严重程序违法,原审判决依法应当撤销。二是系统梳理高利转贷新旧立案追诉标准,结合从旧兼从轻司法解释原则开展专业论证。2022年新规将高利转贷个人入罪标准由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本案所有当事人违法所得均未达到新规标准,新规对当事人更为有利,本案应当适用新标准,达不到刑事立案条件,不应认定犯罪。
庭审关键交锋中,原告方坚持认为旧立案标准适用本案,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李健律师则指出,一审判决书未依法载明上诉权利等内容,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详细阐述了从旧兼从轻的司法解释原则,说明应当适用新的立案标准。他还提交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同类裁判参考材料,证明自己的观点。
最终结果是,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一审刑事判决书未载明上诉权、上诉期限、上诉受理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定文书要求,属于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一审判决与再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一并撤销。依据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新修订立案标准大幅提高高利转贷入罪门槛,本案全部涉案人员违法所得均未达到50万元新标准,不满足刑事立案追诉条件,不构成高利转贷罪。法院判决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再审刑事裁定,宣告六名原审被告人全部无罪。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关注裁判文书的程序合法性,若存在程序违法可主张撤销原判;准确适用法律,结合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争取对被告有利的法律适用;合理论证被告人的主观认知,为无罪或罪轻辩护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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